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開完庭後,甲律師即將開庭受侮辱的情節透露給媒體。甲律師透露給媒體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1. A有違反,法院開庭的實質內容是不公開的,所以未經准許不得錄影、錄音,更不得將開庭情況透露給媒體
  2. B審判長之態度確有違法官應有之行為規範,甲律師對此情事揭發,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3. C在訴訟程序進行當中,甲律師不得做此行為,要等到全案終結確定後,甲律師才能揭發
  4. D甲律師只能夠秘密向法院院長或向所屬律師公會舉發,但絕不能透露給媒體

正解 B — 審判長之態度確有違法官應有之行為規範,甲律師對此情事揭發,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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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評論司法人員言行的界限,以及有合理懷疑時的揭發空間。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審判長開庭時辱罵甲律師,甲當場異議未獲理會,甲所透露者係親身經歷之具體情節,並非輕率言論,屬有合理之懷疑,落在該項但書。又《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審判長之態度確有違法官應有之行為規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庭錄音錄影之限制,與律師揭發開庭受辱情節,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2. (B)

    正確。理由如上。

  3. (C)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該項針對的是就案件本身所為之言論,與揭發審判長之不當言行不同。

  4. (D)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48 條規定:「律師知悉其他律師有違反本規範之具體事證,除負有保密義務者外,宜報告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該條處理的是律師同業間之報告管道;至於對司法人員言行之揭發,《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但書並未限縮為秘密舉發。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言論涉及特定司法人員之品格操守;
  2. 要件二,是否輕率,本件甲親身經歷並當場異議;
  3. 要件三,有無合理之懷疑,本件事證具體。

記憶點

律師不得輕率抹黑司法人員;親身經歷且有合理懷疑者,不在此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分項處理不同情形。《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該項的關鍵詞是惡意與有據,而且對於貪污有據者還課予舉發義務;第 2 項處理的是透過媒體發表有關司法人員品格操守的輕率言論,並以有合理之懷疑者作為但書;第 3 項處理的則是就受任案件本身於判決確定前所為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本題甲揭發的是審判長在法庭上的言行,而非案件的實體爭點,因此適用的是第 2 項。

二、兩部規範的交錯。本題同時牽動律師與法官兩套倫理規範。甲的行為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檢驗,審判長的行為則受《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檢驗。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該條課予法官通知義務;律師方面則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8 條的報告機制,兩相並列可以看出,各職業對於他人違反倫理的處理,都設有制度化的管道。

三、界線在哪裡。第 2 項但書的合理之懷疑,是以有無具體事證為判準。甲親身在庭上受辱並當場異議,事證明確,與道聽塗說或臆測他人操守的情形不同。若甲所透露者是未經查證的傳聞,或摻雜對法官人格的貶抑性描述,即可能落回本文所禁止的輕率言論。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場景換成律師在社群媒體發文批評法官、投書媒體評論裁判、或在判決確定前開記者會。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先分辨言論的對象是司法人員的品格操守,還是案件的實體內容,因為這兩者分屬第 2 項與第 3 項,適用的但書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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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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