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國之不動產 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關於 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 C 屋之繼承,應適用 A 國法
- B關於 C 屋之繼承,依 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 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 A 國法
- C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 D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正解 C — 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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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準據法之單一性、反致之適用前提,以及繼承權爭議中之先決問題。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甲為我國人,其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我國法,故甲之遺產繼承採單一準據法,不因遺產所在地而分割。而乙對甲之遺產有無繼承權,其前提在於乙是否為甲之配偶,即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該婚姻是否有效,須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之衝突法則定其準據法後判斷,此即繼承問題之先決問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本文,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之遺產不論在我國之 B 屋或在 A 國之 C 屋,都依我國法,並未採不動產分割之連結。
- (B)
錯誤。反致之適用以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該本國法為外國法為前提;甲為我國人,本件應適用者即我國法,並無經由 A 國國際私法轉接之餘地。
- (C)
正確。乙有無繼承權,繫於甲、乙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該婚姻效力之判斷屬本案繼承問題之先決問題,應先依衝突法則定其準據法。
- (D)
錯誤。丙對甲之遺產有無繼承權,屬繼承之範疇,應依繼承之準據法定之,而非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繼承之連結)→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
- 要件二(有無反致之餘地)→ 本國法即我國法,無;
- 要件三(繼承人資格之前提)→ 婚姻是否有效,屬先決問題。
記憶點
被繼承人是我國人,繼承就一路走我國法;但(他們是不是夫妻)要先另外定準據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本題把繼承準據法的三個面向拆開設題。第一個面向是連結因素之單一性:本法就繼承採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不分動產與不動產,是所謂同一主義;(A)選項所述之分割方式為分割主義,並非本法所採。第二個面向是反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該條之開關是(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而該本國法指向他法,本題被繼承人為我國人,開關並未被打開。第三個面向即先決問題。
二、先決問題之結構:先決問題是指在解決本問題之前,須先確定的另一個獨立法律關係。本題之本問題是繼承,先決問題是婚姻是否有效成立。兩者各有其準據法,故不能因繼承依我國法,就逕以我國實體法判斷婚姻之效力。學說上就先決問題應依法院地或本問題準據法國之衝突法則決定,尚有討論,此為本題(C)之所以只寫到(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的原因。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處理的是親權行使、扶養、監護等關係之內容;子女對遺產有無繼承權,則是繼承人範圍之問題,屬繼承之準據法所涵蓋。(D)選項之錯誤在定性而不在結論,縱使兩條在本題的計算結果都指向我國法,定性錯誤仍是錯誤。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延伸包括——外國人在我國遺有財產而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財產時之處理、特留分與遺囑效力之準據法、遺囑方式之選擇適用,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之特別規定。
五、條文沿革與版本:繼承與反致之規定於九十九年全文修正後未再變動,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
六、備考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觀念,因此可以逐一擊破:看到(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先想同一主義與分割主義之別;看到(依外國國際私法)先問本國法是不是外國法;看到(定性為父母子女關係)先問這個爭點在問資格還是在問內容;三個提示各自對應同一主義、反致之開關與定性,三者都答對才算真的讀懂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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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