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 C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 D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正解 A — 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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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事件先繫屬於外國法院,其後又在我國法院起訴時,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此一國際訴訟競合。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我國實務就國際訴訟競合所採之承認預測說。依該見解,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在我國法上並不當然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故我國法院不因後繫屬而喪失國際管轄權,也不能逕以重複起訴為由駁回;但若該外國法院之判決在可預見之範圍內具有被我國承認之可能,且由該外國法院續行審理對當事人並無重大應訴不便,為避免裁判歧異與程序浪費,我國法院得於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待外國判決確定後再定其處置。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以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為條件,於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與承認預測說之操作相符。
- (B)
錯誤。我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應依我國自己的管轄規則判斷,不因同一事件先繫屬於外國法院而受影響,故不生因無管轄權而駁回之問題。
- (C)
錯誤。重複起訴之禁止,以同一事件在我國法院已有訴訟繫屬為前提,外國法院之繫屬並不當然生此效力,故不得逕以此為由裁定駁回。
- (D)
錯誤。我國之訴訟繫屬因起訴而發生,其消滅有法定原因,並不因外國法院作成判決而自動消滅;外國判決縱經承認,其效果亦須循一定程序主張。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同一事件)→ 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就同一事件起訴;
- 要件二(外國判決有無被承認之可能)→ 須為法院之預測;
- 要件三(有無重大應訴不便)→ 若無,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記憶點
先在外國打的官司,我國法院不駁回、也不放棄,先按下暫停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國際訴訟競合之處理,其規範依據在民事訴訟法制中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並輔以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要件之判斷;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承認預測說此一實務見解如何操作。其操作因此寫到制度層級為止(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三種學說之對照:就國際訴訟競合,學說上大致有三種立場。其一是不予理會說,認為外國繫屬與內國繫屬互不相干,我國法院照常審理;其二是承認預測說,以外國判決將來有無被我國承認之可能為判斷,若可能被承認即停止內國程序;其三是不便利法庭說,著眼於何一法院審理較為便利而決定是否受理。我國實務與通說傾向承認預測說,並以停止訴訟程序作為處理方式,而非駁回起訴。
三、要件拆解:承認預測說之操作有三個環節。第一,先審查是否為同一事件,包括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與聲明是否同一。第二,預測外國判決有無被我國承認之可能,其判斷素材是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敗訴被告有無受合法通知並獲得應訴機會、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無背於我國公序良俗,以及有無相互之承認。第三,衡量當事人於外國應訴有無重大不便。三個環節都通過,才停止訴訟程序。
四、易混淆之制度對照:訴訟程序之停止與訴訟之駁回,效果差距甚大。停止是暫時性的,程序仍然存在,外國判決確定並經承認後,內國訴訟可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終結;駁回則是終局地拒絕審判,若外國判決其後未被承認,當事人將面臨無處起訴之風險。承認預測說之所以選擇停止而非駁回,正是因為它處理的是一個尚未實現的預測。
五、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延伸包括——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之各項要件與其舉證、外國判決之執行須另行取得執行判決、國際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之效力,以及仲裁與訴訟競合時之處理。
六、備考提醒:作答此類題型時,先把四個選項依(駁回/不理/停止/自動消滅)四種處置分類,再問哪一種處置能同時避免裁判歧異與剝奪審判機會。能夠兼顧兩者的,通常就是暫時停止程序這一組處置;本題(B)(C)(D)分別把停止誤寫成無管轄權、重複起訴與自動消滅,三者都超出了外國繫屬在我國法上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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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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