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 A司法院秘書長
- B監察院院長
- C臺北市市長
- D考試委員
正解 A — 司法院秘書長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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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委員會的邀請備詢權,以及哪些人員負有到會備詢的義務。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五院所屬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員,受邀時負有到會備詢的義務;至於五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的憲政運作,得不受邀請備詢。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所屬之行政幕僚首長,並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負有備詢義務,(A) 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有備詢義務。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所屬人員,職司行政幕僚事務,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定邀請權,受邀時應到會備詢。
- (B)
無備詢義務。監察院院長為五院院長之一,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基於五院相互尊重之憲政運作,得不受邀請到會備詢。
- (C)
無備詢義務。臺北市市長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首長,其對外負責的對象是該直轄市議會,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因《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而對立法院委員會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 (D)
無備詢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即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為政府人員;
- 要件二: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要件三:是否為得不受邀請之五院院長;
- 要件四:是否屬中央層級。
- 四項逐一比對,結論落在 (A)。
記憶點
備詢看兩件事:是不是獨立行使職權,是不是五院院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88 條均為制憲原始文字,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仍是原始版本。
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第 2 項則賦予委員會邀請權。條文的文字是得邀請,站在委員會這一側;至於受邀者是否負有到會義務,條文並未寫出,這正是本題必須借助司法院解釋意旨的地方。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有二,一是該人員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是該人員是否為基於憲政運作而得不受邀請的五院院長。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該條寫的是列席陳述意見,主體是關係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且用的是得字;與第 67 條第 2 項的委員會邀請備詢分屬兩種不同的機制。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就質詢設有規定,其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三組規定並列,可以看到質詢、列席陳述意見與到會備詢是三件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委員的備詢義務、立法院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的範圍、地方首長與地方議會的關係。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到會備詢義務的有無,條文本身並未規定,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四個選項分屬四種不同的身分,考生常見的錯誤有兩種。其一是把五院院長與五院所屬人員混為一談,忘記院長得不受邀請而所屬人員仍應到會;其二是把地方首長納入立法院委員會的備詢範圍,忽略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結構。作答時先問這個人是不是中央機關的人員,再問他是不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最後才問他是不是五院院長,三個問題依序走完,四個選項都能定位。
七、體系上的位置:立法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工具在憲法上有三種形式,分別是質詢、列席陳述意見與到會備詢,三者的對象、發動主體與拘束力都不相同。本題考的是第三種,而干擾選項多半來自把三者混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