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 B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 D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正解 C —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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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統的憲法地位與權力,包括最高行政首長的定位、政策變更、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
正解理由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其性質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因總統職位而設的暫時性程序障礙,重在維護國家元首職位的尊崇與職務的順利行使,並非為總統個人利益而設,因此不得由總統事前概括拋棄,也不得於個案中拋棄而使檢察官逕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C) 承認個案得拋棄,與此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此為司法院解釋意旨所採;至於行政院,《中華民國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兩者分屬不同層次。
-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總統既有任命權,即得經由其所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 (C)
敘述錯誤。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得拋棄,包括不得於個案中拋棄,故不因總統同意而使檢察官得以其為被告提起公訴。
- (D)
敘述正確。總統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此為司法院解釋意旨所肯認,其職權基礎可對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所定之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認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對象為職位而非個人;
- 要件二:保護對象既為職位,處分權即不在個人;
- 要件三:因此事前概括與個案拋棄同受禁止。
- (C) 在第二步出錯。
記憶點
刑事豁免權護的是位子不是人,所以總統自己也放棄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定位: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總統刑事豁免權此一憲法制度,其內涵主要由司法院解釋逐步闡明;以下先就選項所及的其他憲法職權說明其定位。
二、要件拆解:總統刑事豁免權在解釋上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層是範圍,其射程為刑事訴追此一程序,民事責任與彈劾程序不在其內;第二層是效果,屬程序上的暫時障礙,追訴權時效於任職期間停止進行;第三層是處分權,因保護對象為職位,總統個人無從拋棄。本題把陷阱設在第三層。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總統職權的行使與其職位保障,在憲法上分屬兩個面向。就職權的行使,《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兩者並列,可以看出哪些命令在增修之後已不再受副署拘束。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則屬職位保障的配套,與上述職權條文不在同一個面向,考生宜分開整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總統得否為刑事案件之證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與法院調查證據的衝突如何調和、副總統是否享有相同的豁免。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C) 的前半段所述不得事前概括拋棄是正確的,後半段所述於個案中仍得拋棄才是錯誤所在。這種先給一個正確命題再接一個錯誤命題的寫法,在總統權力這一族題目中出現頻率很高。作答時把選項拆成兩截分別檢查,比整句憑感覺判斷可靠得多。
七、體系上的位置:總統的憲法職權可以分成三群來整理。第一群是人事權,包括行政院院長的任命;第二群是緊急權與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決定;第三群是與國會關係的權限,例如解散立法院。三群權限各自對應不同的憲法或增修條文條號,而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則屬於保障總統職位順利行使職權的配套,不在職權本身之列。把兩者分開,本題的四個選項就容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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