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

  1. A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2. B為行使職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
  3. C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4. D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

正解 D — 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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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監察院的憲法職權,包括調閱權、委員會設置、彈劾糾舉審計權,以及彈劾對象的範圍。

正解理由

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該項所寫的對象是公務人員。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可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在立法院。(D) 把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都列為監察院彈劾對象,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2. (B)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96 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3. (C)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4. (D)

    非監察院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彈劾對象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由立法院提出,民意代表亦不在監察院彈劾之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彈劾對象之文字為公務人員;
  2. 要件二:總統、副總統另有專屬程序。
  3. (D) 兩個要件都不符。

記憶點

監察院彈劾公務人員;彈劾總統副總統,改看立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之版本,其第 7 條第 1 項已把憲法本文所定的同意權排除,監察院的職權因而縮減為彈劾、糾舉及審計三項;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為此一版本。

二、要件拆解:監察院職權在條文上分布於數處。調查與調閱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第 96 條處理;糾正由第 97 條第 1 項處理;糾舉與彈劾由第 97 條第 2 項處理;彈劾的程序門檻則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該項同時把彈劾對象再寫一次,仍是公務人員與司法院、考試院人員。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糾正案的對象是機關與其施政;糾舉與彈劾的對象則是人員。兩者常被混淆,而條文的文字分得很清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糾正、糾舉與彈劾的區別、監察院對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彈劾的程序、審計權的行使機關,或以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民意代表是否屬於監察權行使的對象,其結論由司法院解釋所確立,條文本身未逐一列舉排除的對象。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D) 的關鍵語是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考生若只記得監察院可以彈劾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未必會立刻察覺民選民意代表被排除在外;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移到立法院,這一點在條文上寫得很清楚,可以作為判斷的支點。

七、體系上的位置:監察院的職權在憲法增修後可以整理成四組。第一組是調查與調閱,對象是機關與其文件;第二組是糾正,對象是機關的施政;第三組是糾舉與彈劾,對象是人員;第四組是審計,由審計長行使。四組的對象與效果各不相同,本題選項 (A) 至 (C) 分別落在第一組、第一組與第三組、第四組,選項 (D) 則在第三組上把對象寫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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