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

  1. A司法院
  2. B法務部
  3. C立法院
  4. D審判長

正解 A — 司法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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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事項的規則制定權,究竟歸屬於哪一個機關。

正解理由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為維護審判獨立並確保審判事務的順利運作,就審理程序有關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司法院有規則制定權。此一權限在現行法上也留有具體的軌跡:《憲法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可見審理程序的規則制定權配置給司法院,而非法務部、立法院或個別審判長。(A) 成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有規則制定權。《憲法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把審理規則的訂定權交給司法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司法院亦有規則制定權。

  2. (B)

    無規則制定權。法務部主管檢察與矯正等行政事務,並非審判機關之首長,就法官審理程序之技術性事項並無規則制定權。

  3. (C)

    無規則制定權。立法院行使的是立法權,就審理程序制定的是法律;本題所問的是技術性事項的規則制定權,兩者層次不同。

  4. (D)

    無規則制定權。審判長於個案中指揮訴訟,其權限及於該案件之進行,並非就審理程序普遍地訂定規則。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所涉事項為法官審理程序之技術性事項;
  2. 要件二:規則制定權應配置予維護審判獨立之最高司法機關;
  3. 要件三:《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4. 」司法院在憲法上的地位可資對照。
  5. 比對後 (A) 成立。

記憶點

審理程序的技術性規則交給司法院,法律仍然由立法院制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憲法訴訟法》本題適用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其第 4 條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的訂定權交給司法院,並要求由全體大法官議決;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為此一版本。

二、要件拆解:規則制定權的問題可以拆成三個變數。第一是事項的性質,屬技術性、細節性者始有討論空間;第二是機關的憲法地位,須為維護審判獨立所必要者;第三是與法律保留的關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仍應回到法律。本題選項 (C) 的干擾正是設在第三個變數,考生若只記得程序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容易誤選。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人員之服制及法庭之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其保存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兩項都把典型的技術性事項交給司法院,與第 4 條第 1 項的配置一致。這三處並列閱讀,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技術性事項的處理模式。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司法行政監督權與審判獨立的界線、法官會議與司法行政的分工、法院組織法所定事務分配的性質。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司法院就法官審理程序技術性事項的規則制定權,其憲法依據由司法院解釋所建立,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的干擾主要來自選項 (C)。訴訟程序的基本事項確實應由法律規定,考生若把這個原則直接套到技術性事項上,就會誤選立法院。判讀的關鍵在題幹寫的是技術性事項,而不是訴訟程序的基本結構。

七、體系上的位置:司法權的自主性在制度上有三個支點。第一是人事,第二是預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就司法概算設有行政院不得刪減的規定;第三就是本題所考的規則制定權。三者共同構成審判獨立的外部條件。把這三個支點放在一起記憶,這一族的題目就能相互印證,而不必逐題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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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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