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排除並裁罰人民之違章行為
- B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 C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 D行政雖具有個案性,但並不排除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正解 C — 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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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之主動性與手段多樣性,以及監督密度隨事務屬性而變之原則。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該項把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事務之審查限定在合法性,可見監督密度隨事務屬性而不同,並非下級機關之事務執行一律受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C) 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機關得依職權以單方行為排除違章,行政因而具主動性。
- (B)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條文並列多種形式,足見手段多樣性。
- (C)
敘述錯誤。涉及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事件,其上級機關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所為之審查,範圍為原處分之合法性。
- (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不排除抽象規範之訂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事務屬地方自治事務: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以合法性為審查範圍;
- (要件二)事務屬一般行政事務: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審查兼及違法與不當。
- (C) 把兩者都拉高到合目的性監督。
記憶點
監督密度隨事務屬性而變,《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把地方自治事務的審查限在合法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所留下的線索
《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該項把審查密度與事務屬性綁在一起: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上級機關只能問合法與否,不能再問妥當與否。這是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在訴願程序上的具體展現,也是 (C) 之敘述被推翻的直接依據。相對地,《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而一般訴願事件之審查兼及違法與不當,其依據是《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認為違法或不當」,而非上開第 79 條第 1 項;兩相對照即可看出立法者刻意為地方自治事務降低了審查密度。
【其餘三個選項所對應的行政法基本命題】(A) 對應行政之主動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處分是單方行政行為,機關無須先取得相對人同意即得作成;(B) 對應手段多樣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並列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形式,機關於法規未特別限定時得選擇其一;(D) 對應個案性與抽象規範之併存:《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就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就行政規則,各自設有定義,可見行政並不以個案處置為限。
機關間存在三種不同的關係
行政組織法上至少並存三種關係:上下級之指揮監督、平行機關間之行政協助,以及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該項所描述者即為第二種關係,其前提是雙方並無隸屬關係。(C) 的錯誤根源,正是把第一種關係的模型套到三種關係之上。
【上下級模型不能套到中央與地方之間】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事務執行,固然得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監督;但地方自治團體並非中央的下級機關,兩者之間是監督關係而非隸屬關係。理解了這一層,也就理解了為什麼地方自治事務只受合法性審查:那是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的必然推論,而不是立法者隨意的選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訴願管轄之認定、以及行政協助之要件合併命題,亦常以下列何者屬行政之特徵的正面問法出現;作答時先辨明題目所問的是哪一種關係,再回想對應的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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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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