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單有組織法上之依據,並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 B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利
- C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
- D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訂定
正解 C —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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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保留原則之射程,特別是行政規則之訂定是否須有法律授權。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該項把行政規則之訂定依據定在機關本身之權限或職權,其效力並非直接對外發生,因而不以法律授權為要件;(C) 稱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與該項所定之要件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組織法解決的是機關有無管轄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另須有作用法上之依據,此為司法實務就法律保留原則一貫之立場。
- (B)
敘述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該款把限制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交由自治條例規範。
- (C)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係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所訂定,法律授權並非其要件。
- (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轉委任所屬機關訂定已逾原授權之範圍,故須另有轉委任之授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規範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為非直接對外者;
- (要件二)是否須有法律授權: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須明列授權依據,行政規則則否。
記憶點
行政規則向內、法規命令向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與第 150 條第 2 項各自寫明了效力方向與授權要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律保留原則的三個層次
本題把法律保留拆成三個層次逐一測試。第一層是依據的種類:《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規則,其依據是機關之權限或職權;《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規命令,其依據為法律之授權,並應明列該授權依據。第二層是依據的位階:《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該款把無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直接定為無效事由,正是 (A) 所述之法理在實定法上的對應。第三層是授權的再授權:法規命令之內容既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未經授權即轉委任所屬機關訂定,自屬逾越。
地方自治團體的位置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把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保留給自治條例,其功能與中央法制上的法律保留相當: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具民主正當性,因而得作為限制居民基本權利之依據。這是 (B) 敘述正確的理由。
要件拆解與陷阱
命題者在 (C) 設的陷阱,是把行政規則實際上會影響人民與行政規則須有法律授權混為一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規範對象為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縱因平等原則而產生事實上的對外作用,仍不改變其訂定依據仍在機關職權這一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授權明確性、職權命令之過渡、以及自治條例得否設罰則合併命題。作答時先問這份規範對外或對內,再問它的依據是法律授權或機關職權。
授權明確性與轉委任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這是與 (D) 直接相關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既要求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又要求不得逾越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於在同一項條文裡同時處理了形式面(明列依據)與實質面(不逾越範圍)。轉委任之所以須有明文授權,理由即在於:受授權機關若得任意轉手他人訂定,立法者原先對於由哪一個機關訂定所作的決定即被架空。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分工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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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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