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2. B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3. C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4. D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正解 D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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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員與公務人員概念範圍之區別,以及地方民選首長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正解理由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該條前段以明文把三種地方民選首長納入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D) 與該條前段所定相符,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法規使用公務人員一詞時,其涵蓋範圍須依各該法規之立法目的個別認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並非一律及於武職人員。

  2. (B)

    敘述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該項所定者是公務員服務法自己的適用對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另有其規定,兩者範圍並不相同。

  3.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兩者任命程序相同而職務性質互異。

  4. (D)

    敘述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前段,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身分是否為地方民選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都在《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所列之範圍;
  2. (要件二)該條之法律效果:前段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後段為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記憶點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是地方民選首長與公務員服務法之間的橋,前段講適用、後段講懲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三個概念的層次

公務員法制上至少有三個不同寬窄的概念在並用。最寬的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其次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適用對象,即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最窄的是各該人事法規所稱之公務人員,通常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常任文官。(A) 與 (B) 的錯誤都在於把其中一層的範圍直接套到另一層上。

任命程序與職務性質

(C) 的檢驗方式是找出任命程序相同而職務性質不同的反例。《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院院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三者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而其職務分屬行政、司法與監察,性質顯然互異。可見任命程序只是產生方式,不能反推職務性質。

地方民選首長的雙重定位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的結構值得逐段拆解。前段處理行為義務:民選首長雖非經考試任用,其執行職務仍須受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義務規範。後段處理責任: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之所以採準用而非直接適用,是因為民選首長的產生方式與政務人員不同,但兩者同屬不受身分保障的政治性職務,責任體系因而可以共用。

要件拆解與陷阱

本題四個選項都用了全稱語氣(凡、均、即為、亦)。遇到這種敘述,最有效的作答方式是找一個反例:(A) 的反例是武職人員另有其人事法制;(B) 的反例是工友等非依任用法律進用之人員;(C) 的反例即上述三個憲法職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政務人員之懲戒、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義務規定合併命題。

適用與準用的差別

(D) 所依據的《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前段用的是適用、後段用的是準用,這兩個詞在立法技術上並不相同。適用是把整套規範原封不動地套用;準用則是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比照援用,性質不容許者得作必要調整。民選首長非經考試任用、亦非由上級任命,其身分基礎與政務人員不同,故懲戒部分採準用;而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義務規範與身分基礎關聯較小,故採適用。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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