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 A職權命令
- B委辦規則
- C職務命令
- D行政規則
正解 C — 職務命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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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各類抽象規範,與長官對屬官所為職務命令之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該項以一般、抽象之規定為要件;職務命令是長官就個別具體事務對屬官所為之指示,欠缺一般性與抽象性,並非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範,(C) 非屬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之。職權命令係行政機關未經法律個別授權而依職權訂定之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該條即以職權命令為其規範對象。
- (B)
屬之。《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 (C)
非屬之。職務命令係長官對屬官就個別具體事務所為之指示,不具《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一般、抽象之規定的性質。
- (D)
屬之。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為一般、抽象之規定,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具一般性與抽象性:(A)(B)(D) 為對不特定事件反覆適用之規範,(C) 則針對個別具體事務;
- (要件二)是否採規範之形式:(A)(B)(D) 是,(C) 否。
記憶點
判斷是不是法規範,先問它有沒有一般、抽象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把這個要件寫在定義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三種行政規範的並列
本題把行政機關所訂之規範分成三類,各有其定性依據。職權命令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大量存在的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為其設下過渡期限,要求限期補正法律授權依據,逾期失效;該條的存在本身就證明職權命令屬命令之一種。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訂定,其功能在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核定程序反映其權限來自委辦機關。行政規則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定義,屬機關內部之抽象規範。
職務命令為何不是法規範
職務命令的作用對象是特定的屬官,內容是特定的職務行為,效力隨該次職務關係而生滅。它與行政規則的差別不在於對內或對外——兩者都對內——而在於個別具體或一般抽象。這也是為什麼命題者要把行政規則與職務命令並列在同一題:兩者都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唯一能區別的就是一般抽象性這個要件。
要件拆解與陷阱
常見的誤解是把職務命令當成行政規則的下位概念,或把長官對屬官這幾個字直接對應到職務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確實寫了長官對屬官,但它同時要求該規範須為一般、抽象之規定;只看前半句而漏掉後半句,就會把 (C) 誤選為屬於法規。閱讀定義性條文時,把每一個並列要件逐一標出來,是避免這類錯誤最有效的方法。
效力與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之拘束力在行政體系內部;職務命令則透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發生作用,兩者的效力基礎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區別、以及職權命令之過渡合併命題。
職權命令的歷史位置
職權命令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的產物:當時行政機關經常在沒有個別法律授權的情形下,逕依組織法上的職權訂定對外生效的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為這一大批既存命令設下過渡期限,要求限期補正法律授權依據,否則失效。這一條的存在,一方面證明職權命令確屬命令之一種,另一方面也宣示了對外發生效力的規範應有法律授權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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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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