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 A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正解 A —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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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以及該法所保障之權益範圍。
正解理由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其請求補發薪資遭拒所生之爭議不合於該條所定之身分要件,不適用該法之救濟程序,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適用。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遭拒,依實務見解得循該法之救濟程序。
- (C)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即屬之。
- (D)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申請延聘律師遭拒即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身分要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判斷是否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
- (要件二)程序要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第 1 項判斷得否提起復審。
- (A) 卡在第一個要件。
記憶點
先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身分關,再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種程序走哪一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身分要件的核心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把適用對象綁在兩個條件上:(機關屬性)須為法定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任用依據)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且為有給專任。工友是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與機關間之關係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所形成,因而不落入該條之射程。這一點與其停職、復職所涉之外觀相似性無關——外觀相似而法律關係不同,是本題的設計核心。
準用對象的擴張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該條把若干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拉進準用範圍,考題常在此處設陷阱:準用與適用的效果雖然接近,但其依據不同,作答時要說得出是哪一條。
所保障之權益類型
本題 (B)(C)(D) 分別落在俸給(主管加給)、職務保護(受傷慰問金)、以及執行職務之協助(涉訟輔助)三個面向,三者都是公務人員基於職務關係而生之權益。其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兩者都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排除或追還之要件,體例一致,值得一併記憶。
救濟程序的分流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考題常要求辨別某一爭議應走哪一條軌道。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教師之權利救濟、公營事業人員之身分、以及停職與復職合併命題。
停職與復職的規定
本題 (A) 的事實設定涉及停職與無罪確定後之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該項所保障的對象仍以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限,工友既不具備該身分要件,即無從主張該項所定之權利,其薪資請求應循其僱用關係所適用的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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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