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1. A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2. B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3. C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4. D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正解 D — 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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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定種類,以及附款與行政處分內容本身之限制二者之區別。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負擔。」主管機關核准遊行申請時,於申請人所請求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是就許可處分本身之內容為部分之准許,屬處分內容之形成,而非於處分之外另行附加之規定,(D) 非屬附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附款。核准擺攤之外另要求收攤時清理周邊垃圾,係於主給付之外課予相對人一項作為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負擔。

  2. (B)

    屬附款。核定留學獎金資格時要求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係就已核定之資格另行附加使其失效之事由,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之附款。

  3. (C)

    屬附款。核給出國進修津貼之外另要求回國後繳交研究報告,同樣是於主給付之外課予作為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負擔。

  4. (D)

    非屬附款。在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是主管機關就許可之內容自為決定,並未在該許可之外另行附加規定,故不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之類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規定是否附加於處分之外:(A)(B)(C) 都是主給付之外另加之義務或失效事由;
  2. (要件二)該規定是否屬處分本身內容之形成:(D) 之路線限制界定的正是許可的範圍,屬處分內容而非附款。

記憶點

附款是主處分之外再加一層,內容限制則是主處分本身長什麼樣子,《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列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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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的定位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該項先解決什麼時候可以附款,第 2 項再列出附款的類型。兩項合起來構成附款制度的完整結構:附款是機關在裁量空間內對主處分所作的補充,因此它的前提是主處分已經作成或同時作成。

附款與內容限制的界線

判斷的關鍵在於:把該規定拿掉之後,主處分是否仍然完整而可獨立存在。以 (A) 為例,拿掉清理垃圾的要求後,擺攤許可本身依然是完整的許可,可見該要求是外加的負擔。以 (D) 為例,拿掉路線限制之後,遊行許可就沒有具體範圍可言——許可的對象本來就是在某條路線上遊行這件事,路線是許可內容的一部分而非附加物。這種在申請範圍內為部分准許的情形,學理上稱為修正的許可,其性質仍是一個處分,不是處分加附款。

三種常考附款的辨識

負擔課予的是獨立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不履行不會使主處分當然失效,但可能構成廢止事由;條件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期限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確定之時點。(B) 之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同時帶有時間與失效的色彩,考題常以此測試考生能否區別期限與解除條件,惟其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之範圍則無疑義。

違反負擔的效果

負擔與其他附款最重要的差別,在於它可以被獨立執行,也可以成為廢止主處分的原因。這與行政程序法就廢止與返還所設之規定互相銜接,是附款單元最常與其他單元合併命題之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附款之容許性、違法附款之救濟方式、以及集會遊行許可之限制合併命題。

違法附款的救濟

附款雖附麗於主處分,實務上仍容許就可分之附款單獨提起爭訟,尤其是負擔——因為負擔本身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可以獨立執行,自然也可以獨立被爭執。條件與期限則因與主處分之效力密不可分,通常須連同主處分一併爭執。這一組區別是附款單元最常見的第二層考點。

集會遊行許可的特殊性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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