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2.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3. C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4.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正解 A — 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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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授益處分之存續力,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處分之作成、廢止效力與執行要件。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經發局在廢棄補助處分之前,該補助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A 公司受領補助款即有處分作為法律上原因,經發局尚不得逕以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A) 敘述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補助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即效力繼續存在,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2. (B)

    敘述錯誤。補助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A 公司事後未依附款所定用途使用,屬廢止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規定:「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故應為廢止而非撤銷。

  3. (C)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返還請求權於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始發生,其時效自不能自 A 公司受領補助時起算。

  4. (D)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A 公司既已提起訴願,該返還處分尚未確定,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處分是否仍有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未廢棄前效力繼續存在;
  2. (要件二)執行之前提: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須該返還處分已確定。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的存續力先擋住不當得利,《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的確定要求再擋住行政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存續力的作用

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在未被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之前,其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與機關都有拘束力,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所定之存續力。存續力在補助案件中的實益,正是本題 (A) 所描述的:只要補助處分還在,受領補助款就有法律上原因,機關不能跳過廢棄程序而直接主張不當得利。這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與民法上不當得利最大的差別——公法上的法律上原因往往就是那個行政處分本身。

撤銷與廢止的分工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條處理的是合法處分,其對應的機制是廢止,原則上向將來失效,但書則就未履行負擔者開了溯及既往的例外。撤銷則以處分違法為前提。本題 A 公司挪用補助款屬事後未履行負擔,故走廢止而非撤銷,(B) 因此錯誤。

返還請求權的三段結構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把返還設計成三段:第 1 項確立返還義務,並以處分溯及既往失效為其發生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機關必須先作成返還處分,不能逕行起訴或逕行執行。第 4 項再加上一道門檻: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C) 誤在時效起算點,(D) 誤在略過確定要件。

要件拆解與陷阱

(D) 之所以難,是因為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考生容易直接套用。但《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就返還處分另設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原則,這正是命題者的著眼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附款之類型、違反負擔之法律效果、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合併命題。

附款與廢止的銜接

本題題示之補助處分附有限定用途之附款,性質上屬負擔。負擔的特色是課予相對人獨立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該義務之違反並不使主處分當然失效,而是構成廢止之事由,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所設想的情形。把這條線串起來,本題的全貌就是:附負擔之授益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機關廢止並使其溯及既往失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發生返還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作成返還處分—待該處分確定後始得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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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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