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除非條約另有約定,否則一國海巡船舶不得於公海對他國船舶之毒品運送行為進行登檢
- BB 國籍船舶與 C 國籍船舶在 A 國鄰接區內準備共同走私毒品至 D 國,A 國對該二船不得行使管轄權
- C發動緊追之政府船舶,如不在被緊追之外國船舶目視範圍內,即不得發動緊追
- D用於航行之國際海峽沿海國,有權制定與執行該海峽分道航行之規則
正解 B — B 國籍船舶與 C 國籍船舶在 A 國鄰接區內準備共同走私毒品至 D 國,A 國對該二船不得行使管轄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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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海域執法之四個制度——公海登臨權、鄰接區管制權、緊追權之發動,以及國際海峽沿岸國之航行管理權。
正解理由
鄰接區並非公海,而是沿海國得就特定事項行使管制之海域;沿海國於鄰接區得為防止與懲治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規章之行為,行使必要之管制(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B)選項將沿海國於鄰接區之地位一概描述為(不得行使管轄權),把一個有範圍的管制權寫成完全沒有權限,與鄰接區制度之設計不符。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鄰接區管制權之範圍,以及各國就海上毒品販運之合作與執法實踐。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公海上之船舶原則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他國欲於公海登檢,須有條約依據或取得船旗國之同意,本選項所述與此一原則相符。
- (B)
敘述錯誤。鄰接區為沿海國得行使管制之海域,將沿海國就該二船一概描述為不得行使管轄權,與鄰接區制度不符,本選項即為所問。
- (C)
敘述正確。緊追之開始,須在被追逐船舶之視聽所及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之停船信號,故不在目視範圍內即不得發動緊追。
- (D)
敘述正確。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其沿岸國有權指定海道並規定分道通航制,並得執行該等航行規則。
涵攝步驟
- 先定位行為地屬何種海域,次依該海域之法律性質決定沿海國之權限種類,最後檢視該權限是否及於本題所述之行為。
- 本題行為地在 A 國鄰接區,其權限種類為管制權,故不能一概論以無管轄權。
記憶點
海域先分區,權限才分級;鄰接區不是公海,沿海國不是全無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公海登臨權、鄰接區管制權、緊追權與國際海峽之航行管理,其依據為海洋法之制度,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鄰接區管制權之範圍;其詳細內容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四個制度之權限來源不同,是本題設計上的主軸。
二、要件拆解:緊追權之發動有數個層層相扣之要件——被追逐船舶須在沿海國得行使管轄之海域內違反其法律規章;追逐須自該海域內開始;開始前須在視聽所及之距離內發出停船信號;追逐須不中斷;且被追逐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追逐即告終止。(C)選項所測驗者為信號發出方式這一項要件,該要件之設計目的在於確保被追逐船舶確實知悉停船之要求。
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公海之登臨權與緊追權常被混為一談。登臨權處理的是在公海上有無合理根據懷疑該船從事特定不法行為,其發動須有特定事由;緊追權處理的則是(違法行為發生於沿海國管轄海域,而船舶逃向公海)之延伸執法。兩者之發動基礎不同,考題常以毒品販運作為素材,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毒品逕行放進登臨事由。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變化包括——鄰接區之寬度與其起算基線、無害通過與過境通行之差異、專屬經濟海域內沿海國就漁業與海洋科學研究之權限,以及軍艦與政府公務船舶於他國海域之地位。
五、備考提醒:處理海域執法題型,宜先畫出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公海之階梯,再把爭議行為放進對應的一格。本題(B)之陷阱,在於它以一個絕對化的否定句描述沿海國之地位,而海域執法之權限多半是有範圍而非全有全無。
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把四個海域執法制度並排,而其共同的判斷起點是海域之法律性質。公海之基本原則為船旗國專屬管轄,故(A)之登臨須有例外事由;鄰接區為沿海國得就特定事項行使管制之海域,故(B)不能被描述為完全無權限;緊追權處理的是跨海域之延伸執法,故(C)之要件落在信號之發出方式;國際海峽之過境通行受沿岸國之航行管理,故(D)成立。考生若先把海域階梯畫好,再把每一個選項掛回對應的一格,即可避免在(毒品)這個共同素材上被牽著走——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提到毒品或走私,而毒品本身並不改變海域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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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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