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B累積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C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D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正解 C — 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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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養成立要件之準據法,以及並行適用、選擇適用與累積適用三種連結方式之區別。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條文用語為(各該),指收養者依收養者之本國法、被收養者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就各自應具備之成立要件分別審查,此即並行適用。本題甲為 A 國人、乙為我國人,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甲之部分依 A 國法、乙之部分依我國法,兩者並行而非擇一,也不是就同一要件同時要求二法一起具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選擇適用是指合於數個法律之任一者即為有效,例如結婚方式之準據法;收養之成立並非採此種連結。本題若採選擇適用,甲依 A 國法或乙依我國法其中一方具備要件即可,與條文所定不符。
- (B)
錯誤。累積適用是指同一要件須同時滿足二個法律之要求,本項條文使用(各該)之用語,係就雙方各自之要件分別適用其本國法,並未要求同一要件通過兩國法律之雙重檢驗。
- (C)
正確。收養之成立要件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分別審查,即並行適用 A 國法與我國法。
- (D)
錯誤。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本法在若干條文中所設之補充連結,收養之成立並未採此一連結,亦不因被收養者為我國人而逕依我國法;該補充連結多見於婚姻效力與離婚等條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法律關係之定性)→ 收養之成立;
- 要件二(連結因素)→ 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要件三(涵攝)→ 甲依 A 國法、乙依我國法分別審查,兩造之要件不互相補足。
記憶點
(各該)二字就是並行適用:各人各依各的本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就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其操作是把成立要件拆成收養者一方與被收養者一方,分別以各自之本國法檢驗。例如收養者之年齡、有無配偶同意等要件依收養者本國法,被收養者之年齡、應否得其父母同意等要件依被收養者本國法。至於收養成立後之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成立採並行、效力採單一連結,是本條的基本結構。
二、三種連結方式之對照:並行適用是把要件依主體分割,各依各的法;選擇適用是就同一事項提供數個法律,符合其一即為有效;累積適用則是就同一事項要求同時符合數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本文與但書恰好把並行適用與選擇適用並列在同一條之中,是理解三種連結方式最好的對照組。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收養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性,是另一個常考的爭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之連結因素為子女之本國法,與收養效力所採之收養者本國法不同,兩者的分工在於前者處理親子關係之內容,後者處理收養本身所生之效力。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變形有——收養之終止應依何法、跨國收養中被收養者本國法要求須經其主管機關同意時之處理、以及收養之準據法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之關係。另一種變形是把收養與認領並列設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兩者所採之連結方式。
五、條文沿革與版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收養之準據法在該次修正時將效力部分明定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修正後之條文,其後未再變動。
六、備考提醒:遇到(並行、選擇、累積)三選一的題型,直接回到條文的用語:出現(各該)通常是並行;出現(或)(亦為有效)通常是選擇;要求數個法律一起符合,才是累積。用語是最可靠的判準,比背誦結論穩定。本題(A)(B)(D)分別對應選擇適用、累積適用與關係最切連結,三者都不是本項所採,逐一比對用語即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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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