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以住於 B 國之 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 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 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
- B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B 國法
- C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 C 國法
- D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正解 A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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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以及對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效力,各應依何國法。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被讓與者為甲對乙之借款債權,該原債權係基於甲與乙之借貸契約而生,而該借貸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 A 國法,故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乙之效力,應依 A 國法。至於甲與丁間之買賣契約雖約定準據法為 C 國法,該約定拘束的是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關係,不能決定讓與對債務人所生之效力。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之準據法為 A 國法。
- (B)
錯誤。乙雖為 B 國人,債務人之國籍或住所並非本項所定之連結因素,不能因乙為 B 國人而改依 B 國法;本項所定之連結是原債權之準據法,而非債務人之屬人法。
- (C)
錯誤。C 國法是甲、丁間債權買賣契約之準據法,該約定不能決定讓與對保證人丙所生之效力;丙所提供者為保證,應回到保證關係自身之準據法。
- (D)
錯誤。讓與對第三人擔保之效力,依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另以關係最切國之法律定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所讓與者為何債權)→ 甲對乙之借款債權;
- 要件二(原債權之準據法)→ 借貸契約約定為 A 國法;
- 要件三(對象是債務人或擔保人)→ 對債務人乙者依原債權準據法,對擔保人丙者依擔保權之準據法。
記憶點
讓與對債務人看原債權的法,對保證人看保證關係的法,兩者都不看買賣債權的那份契約所定之準據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把債權讓與所生之對外效力拆成兩組。第一組是對債務人,其立法考量在於債務人並未參與讓與,其地位不應因讓與而改變,故仍以原債權之準據法決定;第二組是對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其立法考量與第一組相同,擔保人同樣未參與讓與,故以擔保關係自己的準據法為準。
二、本題三份契約之分層:本題刻意鋪陳了三個法律關係——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準據法為 A 國法)、丙為乙提供之保證關係、甲與丁之債權買賣契約(準據法為 C 國法)。三者各有其準據法,而題目問的是(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因此應先確定要問的是哪一組對外效力,再回到對應的那一份法律關係。(C)選項之錯誤,就是把債權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擴張到擔保人身上。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證關係之準據法,若當事人未為約定,則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所定之一般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處理的是債權契約本身之成立及效力,同法第 32 條處理的則是既存債權移轉時對第三人之效力,兩者的適用階段不同。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延伸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之債務承擔,其構造與債權讓與相對稱:承擔對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準據法,對擔保第三人之效力依擔保權之準據法。另一種變形是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內部關係、讓與之對抗要件與債務人之抗辯權合併設題。
五、條文沿革與版本:債權讓與對第三人效力之規定,係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增訂,修正後未再變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
六、備考提醒:這一類題目的解題順序是(先分層、再對號)。先把題幹中的每一份契約與其準據法列出來,再看題目問的效力指向哪一個人,最後才回到條文找該人所對應的那一層。順序做對了,四個選項幾乎可以直接刪去三個;本題(A)之所以正確,正是因為它回到原債權那一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