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我國法
- B日本法
- C加拿大法
- D美國法
正解 C — 加拿大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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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子女身分之準據法所採之連結因素,以及婚姻舉行地法在此一問題上有無地位。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該條所列之連結對象為該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三人之本國法。本題丙於美國出生,母甲為我國人、母之夫乙為日本人,故我國法、日本法,以及丙因出生地而可能取得之美國法,都在可得適用之範圍內;加拿大是甲、乙之結婚舉行地,並非上開三人之本國,其法律不在該條所列之連結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包括。甲為我國人,我國法為其母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
- (B)
包括。乙為日本人,日本法為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
- (C)
不包括。加拿大為甲、乙之結婚舉行地,並非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其法律不在本條所列之連結之內,本選項即為所問;舉行地法在本法中是就結婚之方式所設之連結,不及於子女身分之取得。
- (D)
包括。丙於美國出生,若因出生地而取得美國國籍,美國法即為該子女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連結對象為何人)→ 該子女、其母、其母之夫;
- 要件二(各該人之本國為何)→ 丙可能為美國、甲為我國、乙為日本;
- 要件三(加拿大之地位)→ 結婚舉行地,非上開任一人之本國。
記憶點
子女身分看三個人的本國法:小孩、媽媽、媽媽的丈夫;婚禮在哪裡辦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本文採選擇適用,只要依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其中之一為婚生子女,即認其為婚生子女,其立法目的在於盡量使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但書則處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之情形,此時該子女之本國法仍以出生時為準,而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則改以婚姻關係消滅時為準,時點因此分歧。本題甲、乙之婚姻於丙出生時仍存續,故適用本文。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子女身分之認定與親子關係之內容,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處理的是親權、扶養等關係之內容,其連結因素單一而明確;第 51 條處理的則是身分之取得,採多重選擇連結。兩條的分工在於:一條問的是身分如何取得,另一條問的是身分確定之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何國法。
三、婚姻舉行地之地位:舉行地法在本法中的位置,是就結婚之(方式)提供一個選擇適用之連結,使在該地依當地方式舉行之婚姻不致因方式而無效。它在本法中的作用是就結婚之方式提供一個連結,不及於子女身分之取得。本題把結婚地放在加拿大,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方式上的連結因素,誤搬到身分問題上。本題把結婚地與出生地分別放在加拿大與美國,兩者在條文中的地位並不相同:出生地可能透過國籍而成為該子女之本國,舉行地則沒有這條路徑。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變形包括——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各該本國法之時點、準正之準據法、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以及子女身分之準據法與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銜接。
五、條文沿革與版本:現行子女身分之規定,係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定,其後未再變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
六、備考提醒:本題題幹給了四個國家——我國、日本、加拿大、美國,而每一個國家在題幹中都有一個角色:母之本國、母之夫之本國、結婚舉行地、出生地。把角色與國家一一對應之後,再回到條文所列之連結對象逐一勾稽,答案自然浮現。這種(角色對照表)的作法,對涉外身分題型普遍適用;把四個國家與四個角色列成兩欄之後,答案即可直接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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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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