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意定代理與委任不可分
- B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使甲間接與丙發生買賣之效力
- C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稱為隱名代理
- D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者,亦構成直接代理
正解 C —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稱為隱名代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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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意定代理權授與的獨立性、代理效果的直接歸屬,以及隱名代理的定義。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這是顯名代理的基本構造,對外須以本人名義,效果直接歸屬本人。(C) 所描述的是代理人未以本人名義而有為本人的意思,且該意思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學理與實務稱之為隱名代理,仍使效果歸屬於本人,該選項的描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行為與委任等基礎法律關係各自獨立,兩者未必同時存在。
- (B)
錯誤。《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效力是直接發生於本人,不是間接發生。
- (C)
正確。理由如上,隱名代理的關鍵在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有為本人的意思。
- (D)
錯誤。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效果直接歸屬本人的前提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本選項既然未以本人名義,縱使相對人明知,其構造仍是隱名代理而非直接代理。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乙須有代理權,本題為意定代理;
- 要件二,乙須於代理權限內為意思表示;
- 要件三,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 要件四,未以本人名義時,須有為本人的意思且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C) 落在第四個要件上,(D) 則把第三與第四個要件混為一談。
記憶點
直接代理看的是有沒有以本人名義,隱名代理補的是名義欠缺而相對人已經知情的那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意定代理有三組規定要一起讀,分別是授權行為、效果歸屬與意思瑕疵的判斷主體。
第一組是授權行為。《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可以向代理人為之,也可以直接向交易相對人為之,前者稱內部授權,後者稱外部授權。授權行為本身是一個不要式的單獨行為,與委任、僱傭、承攬等基礎法律關係分離,這就是所謂授權行為的獨立性;也因此,有委任而未授與代理權,或授與代理權而未成立委任,在法律上都是可能的。(A) 所說的不可分,因而在授權行為的構造上就站不住。
第二組是效果歸屬。《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受領意思表示的情形,《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條文用的是直接二字,這一點是 (B) 的判準。至於代理人本身的行為能力,《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也是常見的並列考點。
第三組是意思瑕疵應該就誰決定。《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該條但書並就本人有具體指示的情形設有例外。這一條的存在,反映的正是代理行為在法律上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只是效果歸屬於本人。
隱名代理不在條文中直接規定,是學說與實務就名義欠缺而相對人已知情的情形所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本題 (C) 逐字寫出了它的兩個要件,即代理人有為本人的意思,以及該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與它相鄰的考點是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以及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三者的分辨點各不相同,隱名代理缺的是名義,無權代理缺的是代理權,表見代理則是代理權雖不存在而由本人承擔外觀責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