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不及於法定代理
- B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 C甲贈與秘書乙 A 地一筆,乙代理甲辦理移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該移轉登記效力未定
- D甲未經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之許諾,代理雙方訂立 A 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無效
正解 B — 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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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禁止雙方代理與自己代理的適用範圍、但書,以及違反的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6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該條的規範目的在防止代理人與本人間的利益衝突,實務因此就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採目的性限縮,認為不在禁止之列。甲父贈與 A 地予二歲之子乙,對乙而言純獲法律上利益,並無利益衝突可言,甲父得代理乙與自己訂立該贈與契約而生效力。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106 條以代理人為規範對象,並未區分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亦有其適用。
- (B)
正確。理由如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贈與不生利益衝突,實務採目的性限縮而認甲父得為之。
- (C)
錯誤。乙代理甲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是在履行甲對乙已負的贈與債務,落在《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所稱的情形,該移轉登記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 (D)
錯誤。違反《民法》第 106 條的效果,實務與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本選項稱其無效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父為乙的法定代理人;
- 要件二,甲父同時是贈與契約的贈與人,形式上構成《民法》第 106 條所稱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 要件三,該贈與對乙純獲法律上利益,欠缺該條所要防止的利益衝突;
- 效果,依實務的目的性限縮,該條於此不適用,贈與契約有效。
記憶點
《民法》第 106 條的條文出口是專履行債務的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則是實務依規範目的所開的另一個出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雙方代理與自己代理的禁止,是代理制度中少數以利益衝突為規範核心的條文,理解它要同時掌握文義、目的與違反效果三層。
文義層。《民法》第 106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前段禁止的是自己代理,後段禁止的是雙方代理。條文的主體寫的是代理人,沒有把法定代理排除在外,所以 (A) 所稱僅適用於意定代理的說法在文義上就過不去;法定代理人與受監護人、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利益衝突,恰恰是這條最需要處理的場合。
例外層。《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履行既存債務不會使本人的財產狀態惡化,沒有利益衝突的空間。(C) 的情形正是如此:甲已因贈與契約負有移轉 A 地的債務,乙代理甲辦理移轉登記,是在履行該既存債務,落在但書之內。另一個出口是本文所寫的經本人許諾,本人既已知情並同意,利益衝突的疑慮就由本人自行承擔。
目的層。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在條文的文字例外之內,實務因而以規範目的限縮該條的適用範圍,認為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的子女受贈財產時,並無該條所要防止的衝突。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點,條文字面本身讀不出來。與此相關的是受贈人一方的行為能力問題,《民法》第 7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二歲的乙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受贈的意思表示,而該法定代理人正是贈與人本人,這就是本題把利益衝突與代理權合而為一的設計。
效果層。違反該條並非無效。實務與通說認為此時構成無權代理,其效力回到無權代理的處理,即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本人事後承認即可補正。(D) 把效果寫成無效,是最常見的誤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贈與換成負有負擔的贈與,此時受贈人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目的性限縮的前提即不存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