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財務困窘,未能依約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2. B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
  3. C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 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
  4. D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正解 C —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 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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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哪些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落在這一款,所以 (D) 正確。至於 (C) 所稱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該請求權的行使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主張,既不生處分財產的效果,也不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舉的各款之內,因此無須經輔助人同意。(C) 把它列為應經同意的行為,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甲出賣 A 屋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2. (B)

    正確。移轉所有權登記是處分行為,同樣落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依同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效力未定。

  3. (C)

    錯誤。理由如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各款之列。

  4. (D)

    正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即屬之。程序法上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受輔助宣告;
  2. 要件二,出賣並移轉 A 屋所有權,落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
  3. 要件三,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而效力未定;
  4. 要件四,對乙提起民事訴訟屬同項第 3 款的訴訟行為,應經同意;
  5. 要件五,單純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未落在各款之內,無須同意。

記憶點

受輔助宣告之人受到限制的是《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列舉的那幾類行為,實體請求權的行使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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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制度處理的是意思能力顯有不足而尚未達到監護程度的人,立法上不剝奪其行為能力,只就特定類型的行為要求輔助人同意。

制度的入口在《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與監護宣告的差別在於,監護宣告會全面剝奪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則不剝奪,只在特定行為上加一道同意的門檻。

限制的範圍則採列舉。《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柱句本身就設了兩個出口,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二是依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本題與各款有關的是兩款,《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列舉的意義在於,未被列舉的行為原則上不受限制,這正是 (C) 錯誤的所在。

未經同意的效果不是無效。《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準用的結果,是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那一套效力規則搬過來,單獨行為無效、契約則須經同意權人承認始生效力。本題的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行為因而都是效力未定,而不是自始確定無效。

程序法上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而同法第 45-1 條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把主動起訴與被動應訴分開處理,是常見的延伸考法:主動起訴要同意,應訴則不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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