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2. B董事代表法人與他人訂立之契約,由法人單獨負擔履約與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3. C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由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 D法人之代理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法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正解 A — 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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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就董事與受僱人行為所負的責任,以及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責任。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該條所定的效果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A) 稱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與該條文字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28 條所定的是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2. (B)

    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行為在法律上就是法人自己的行為,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履約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而由法人負擔。

  3. (C)

    正確。《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 (D)

    正確。《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2. 要件二,須因執行職務;
  3. 要件三,須因而加損害於他人;
  4. 效果,依《民法》第 28 條由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 (A) 在效果這一格上把連帶寫成法人單獨負責。

記憶點

董事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時,《民法》第 28 條的效果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董事代表法人訂約時,契約當事人則是法人自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人責任的考題通常同時鋪陳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兩條線,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兩條線各放兩個。

侵權這條線上有兩層。第一層是有代表權之人,《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該條的特色是法人不得舉證免責,被害人得對法人與行為人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第二層是受僱人,《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兩條並列著看,差別就浮出來了:《民法》第 28 條沒有舉證免責的但書,同法第 188 條第 1 項則有。(C) 用的是原則上三個字,對應的正是該但書的存在。

契約這條線也有兩層。第一層是代表,《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與代理在構造上不同,代理人的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效果歸屬本人,代表人的行為則直接被評價為法人自己的行為,因此契約當事人自始就是法人,履約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不生董事與法人連帶的問題。對代表權所加的限制另有規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層是履行輔助人,《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該條把輔助人的故意過失視同債務人自己的故意過失,是契約責任的擴張,與侵權責任在構造上並不相同:《民法》第 188 條產生的是連帶債務,同法第 224 條產生的則是債務人自己一人的責任。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董事換成沒有代表權的經理人,此時《民法》第 28 條不適用而回到同法第 188 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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