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80 題

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偶乙到處打聽遍尋不著,至 100 年 1 月 7 日仍音訊全無,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對甲為死亡宣告,法院於 107 年12 月 1 日對甲為死亡宣告,該裁定於 107 年 12 月 21 日確定,甲被推定死亡之時間為何?

  1. A107 年 1 月 1 日
  2. B107 年 1 月 7 日
  3. C107 年 12 月 1 日
  4. D107 年 12 月 21 日

正解 B — 107 年 1 月 7 日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死亡宣告的失蹤期間,以及推定死亡時點的計算。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甲為五十歲,適用的是該項的七年普通失蹤期間。至於推定死亡的時點,《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本題最後確知甲生存的音訊是 100 年 1 月 7 日,自該日起算七年,其期間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推定死亡之時即為該日終止之時。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107 年 1 月 1 日在題目所給的事實中沒有對應的起算點,並非《民法》第 8 條第 1 項七年期間的最後日。

  2. (B)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推定死亡之時為七年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 107 年 1 月 7 日。

  3. (C)

    錯誤。107 年 12 月 1 日是法院為死亡宣告的日期,《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所定的時點是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不是裁判之日。

  4. (D)

    錯誤。107 年 12 月 21 日是裁定確定之日。《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判決內所確定的死亡之時仍須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定之,而非裁定確定之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失蹤且生死不明;
  2. 要件二,甲為五十歲,適用《民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七年期間;
  3. 要件三,最後音訊之日為 100 年 1 月 7 日;
  4. 要件四,七年期間的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
  5. 效果,依《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推定甲於該日終止之時死亡。

記憶點

死亡宣告的推定死亡時點看的是失蹤期間的最後日,不是聲請之日、宣告之日或裁定確定之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死亡宣告要分成三個時點來讀,分別是失蹤期間的起算、得聲請宣告的時點,以及被推定死亡的時點。三者常被題目故意排在一起製造混淆。

失蹤期間有三種長度。《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本題甲為五十歲,出國自助旅行而未如期返家,既非八十歲以上,題目也沒有設定特別災難,落在第 1 項的七年。

得聲請宣告的時點是期間屆滿之後,宣告本身則由法院為之,這兩件事都不是推定死亡的時點。《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條文把死亡之時交由判決確定,而判決怎麼確定則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民法》第 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 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足以證明實際死亡時間,就依實際的時間。

本題的計算,是自最後確知甲生存的 100 年 1 月 7 日起算七年,期間最後日為 107 年 1 月 7 日,該日終止之時即為推定死亡之時。乙於 107 年 6 月 1 日聲請、法院於 107 年 12 月 1 日宣告、裁定於 107 年 12 月 21 日確定,這三個日期都是題目鋪設的干擾項,它們決定的是程序何時發動與何時終結,不影響推定死亡的時點。

死亡宣告的效力是推定而非擬制,這一點決定了它可以被推翻。與此相關的是同時死亡的推定,《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兩條都用推定二字,都容許反證。另外,失蹤人在受宣告前的財產管理另有安排,《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年齡改成八十歲以上,或把出國旅行改成搭乘失事的班機,屆時期間長度就換成三年或一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民事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