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8,000 元之自行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後,乙為製作售後服務卡,並登錄消費者資料時,始發現甲原來尚未成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C甲購買自行車上學,非屬依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若甲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認以自行車上學過於危險,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得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
正解 B — 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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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六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父母給予的壓歲錢是法定代理人允許甲處分的財產,甲以該財產向乙購買自行車,就該財產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自始有效,不待法定代理人承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何況本題已有《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處分。
- (B)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84 條甲就壓歲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有效。
- (C)
錯誤。《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縱認購車不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甲仍因《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處分而有處分能力。
- (D)
錯誤。《民法》第 79 條所給法定代理人的是承認與否的權限;本題契約既已依《民法》第 84 條有效,通說上法定代理人並無撤銷該契約的權利。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十六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要件二,壓歲錢是父母給予甲自由使用的財產,構成《民法》第 84 條所稱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
- 要件三,甲以該財產向乙購買自行車;
- 效果,甲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買賣契約有效。
記憶點
法定代理人一旦允許處分某筆財產,該筆財產範圍內的法律行為就不再是效力未定,而是自始有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依行為的類型分成三種情形,本題把三種都排進了選項。
第一種是原則。《民法》第 77 條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但書的兩種情形不必得到允許。未得允許時,效力依行為型態而不同:《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這一組對照是必考的。
效力未定狀態下相對人的保護,《民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而《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限制原因消滅後的自我承認,《民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第二種是允許處分特定財產。《民法》第 84 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條文的用語是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也就是在該筆財產的範圍內,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局部地補足了行為能力,所為的法律行為自始有效,不生效力未定的問題。零用錢、壓歲錢是最典型的例子。與它並列的第三種是允許獨立營業,《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兩條的結構相同,都是以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換取一個範圍內的完整行為能力。
還有一個例外是詐術,《民法》第 83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這一條保護的是被詐術所騙的相對人。本題乙是在製作售後服務卡時才發現甲未成年,題目並未設定甲施用詐術,因此不走這一條。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壓歲錢改成甲擅自取用父母的存款,屆時《民法》第 84 條的允許要件即不具備,回到同法第 79 條的效力未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