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事未於當日依約交付。嗣後發現 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高雄市發生之火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火災為通常事變,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2. B不可歸責於乙,乙依民法第 225 條規定免除責任
  3. C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 D乙不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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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給付遲延後遭遇不可抗力的責任分配,以及與給付不能規定的銜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乙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 A 車而未交付,已陷於給付遲延;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火災,該損害發生在遲延之中,依該項本文乙仍應負責,通說因而認為此時的給付不能應歸責於乙。給付既已不能,《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得依該項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乙既在遲延中,甲仍得請求賠償。

  2. (B)

    錯誤。《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該項的免責在債務人已陷於遲延時,因《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而無從適用。

  3. (C)

    正確。理由如上,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請求乙賠償損害。

  4. (D)

    錯誤。《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乙未依約於 5 月 5 日交付,應負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乙負交付 A 車的債務且清償期為 5 月 5 日;
  2. 要件二,乙屆期未為給付而陷於給付遲延;
  3. 要件三,5 月 6 日的火災屬不可抗力,其所生損害發生於遲延之中;
  4. 要件四,依《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乙就該損害仍應負責;
  5. 效果,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損害。

記憶點

遲延之後的不可抗力風險由債務人承擔,《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的免責因而讓位,責任接回《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債務不履行有三種基本型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本題的設計,是讓一個原本的給付遲延,在遲延期間內轉化成給付不能,藉此測試兩組規定的銜接。

先看給付不能這一組。《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兩條以可歸責與否為分水嶺,效果一個是免給付義務、一個是損害賠償。如果本題沒有那一天的遲延,火災確實是不可歸責於乙的事由,答案就會是 (B)。

再看給付遲延這一組。《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這是遲延責任的成立要件,本題乙只是因事未交付,並無不可歸責的事由,遲延責任因而成立。《民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這是遲延損害的一般規定,(D) 因此不成立。

關鍵在《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這一項在學理上稱為遲延中的責任加重,理由是債務人如果按時給付,標的物就已經在債權人手中,後來的不可抗力風險本應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務人既然自己造成了風險留在自己這一側的狀態,就應該承擔這段期間的意外風險。該項但書並保留了一條退路,《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本題的火災發生在高雄市,而甲居住於臺南市,題目把兩地分開寫,正是為了讓這一段但書無從適用。

兩組規定銜接起來,結論就是:遲延使風險移回債務人,火災所致的給付不能因而被評價為可歸責於乙,責任接回《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火災改成發生在臺南市甲的住處附近,並讓乙能證明縱使準時交付,A 車仍會毀損,屆時《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但書就會翻轉結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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