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2. B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3. C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
  4. D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

正解 A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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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425-1 條推定租賃關係的要件與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該項前段的第一個要件,就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A) 寫成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與條文文字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的要件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

  2. (B)

    正確。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 425-1 條所稱的房屋不以已辦保存登記者為限,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3. (C)

    正確。實務見解並認為該條所稱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始有以推定租賃關係維持其基地利用權源的必要。

  4. (D)

    正確。實務見解認為該條是將先前判例所承認的法理予以明文化,於其增訂前所發生的事實亦有其適用。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
  2. 要件二,僅讓與土地、僅讓與房屋,或土地與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
  3. 要件三,房屋尚在得使用期限內;
  4. 效果,推定受讓人間或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有租賃關係。
  5. (A) 在第一個要件上把同屬一人寫成不同屬一人,因此錯誤。

記憶點

《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的起點,是土地與房屋原本同屬一人,讓與之後才用推定的租賃關係替房屋保住基地的利用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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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與其坐落基地的利用關係,是物權與債權交錯的老問題。房屋不能離開土地而存在,一旦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分屬不同人,房屋就有被請求拆除的風險,法律因而設計了幾種替房屋保住基地利用權源的機制,《民法》第 425-1 條是其中之一。

該條的核心在第 1 項。《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而《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金的部分則由第 2 項處理,《民法》第 42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要件的第一格就是同屬一人所有。這個要件之所以關鍵,是因為推定租賃關係的正當性來自當事人的可推知意思:原所有人在讓與時,理性上不會希望自己或受讓人的房屋因此被拆除。如果土地與房屋自始就分屬不同人,兩者之間本來就應該另有基地使用的約定,就沒有這層可推知的意思可資推定。(A) 把這一格寫反,等於把整條的立法基礎抽掉。

實務就這一條發展出幾個補充見解,都是本題其他選項的來源。其一,房屋不以已辦保存登記者為限,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同樣需要基地利用權源的保護。其二,該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價值低微的簡易設施不值得動用推定租賃關係去保存。其三,該條是把先前判例所承認的法理明文化,因此對於增訂前發生的事實亦有其適用。這三點都不是條文字面讀得出來的,本題的分辨點在此,考的是對實務見解的熟悉度。

與這一條相鄰的是租賃的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而《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兩條的共同點是讓既有的使用關係不因所有權移轉而中斷,差別在於第 425 條是既有租賃的延續,第 425-1 條則是無租賃時的推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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