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託乙依其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一套工作桌椅。甲乙之契約屬於下列何種類型?
- A委任契約
- B買賣契約
- C僱傭契約
- D承攬契約
正解 D — 承攬契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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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與委任、買賣、僱傭四種契約類型的區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甲依乙的身高與需求設計製作工作桌椅,債之內容在於完成一項特定工作,報酬並以工作完成為前提,符合該項定義。至於材料由誰供給並不改變契約性質,《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條文既已把承攬人供給材料的情形納入承攬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的給付內容是處理事務,不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必要。
- (B)
錯誤。《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的重心在移轉既存財產權,本件的重心則在依需求製作。
- (C)
錯誤。《民法》第 482 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的給付內容是服勞務本身,報酬不以工作完成為條件。
- (D)
正確。理由如上,本件符合《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的承攬定義。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本件甲須交付完成的一套工作桌椅;
- 要件二,報酬以工作完成為前提;
- 要件三,材料由承攬人供給時,依《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推定為報酬之一部,不影響類型的判斷。
記憶點
承攬看的是有沒有一個必須完成的工作成果,僱傭看的是勞務本身,委任看的是事務的處理,買賣看的是既存財產權的移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勞務型契約的類型化,是債編各論最常出成單題的考點。四種契約要放在同一張表上比較,才看得出彼此的界線。
承攬的定義在《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它有兩個支柱,一是工作的完成,二是報酬與完成之間的對價連結。因此承攬人承擔的是結果的風險,工作沒有完成就拿不到報酬。承攬人並須擔保工作的品質,《民法》第 492 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僱傭的定義在《民法》第 482 條,該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受僱人提供的是勞務本身,報酬繫於期間而非成果,成果的風險由僱用人承擔。判斷實務上是否為僱傭,另一個常被提到的指標是從屬性,也就是受僱人是否在僱用人的指揮監督之下服勞務。
委任的定義在《民法》第 528 條,該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委任處理的是事務,包含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受任人負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成果不必然發生。委任並得為無償,這也是它與承攬、僱傭的差別之一。
買賣的定義在《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的核心是財產權的移轉,標的物通常已經存在。
本題的難點在製作物供給契約這種混合形態:既有製作又有交付,看起來介於承攬與買賣之間。判斷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重心落在哪一邊。甲是依乙的身高及需求設計製作,個別化的程度高,重心在工作的完成而不在既成品的移轉,因此定性為承攬。《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這一項的存在本身就說明,承攬人供給材料是承攬制度預設的情形之一。與此相關的還有定作人的任意終止權,《民法》第 511 條本文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