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己所有之 A 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贈與為單獨行為
- B甲於贈與成立後,若事後反悔,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得撤銷甲與乙間之贈與
- C甲與乙之贈與經公證後,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甲得撤銷贈與
- D贈與之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正解 B — 甲於贈與成立後,若事後反悔,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得撤銷甲與乙間之贈與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贈與的性質、任意撤銷權及其例外,以及贈與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甲贈與 A 牌機車,在權利尚未移轉於乙之前,原則上得撤銷該贈與。所謂原則,是因為同一條設有例外,《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本件並無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情形,甲的撤銷權因而存在。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418 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條文以贈與約定後為前提,可見贈與須經雙方合意而成立,是契約而非單獨行為,本題乙亦已表示同意。
- (B)
正確。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C)
錯誤。《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經公證的贈與已被排除在任意撤銷權之外。
- (D)
錯誤。《民法》第 411 條本文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贈與既是無償行為,原則上不課贈與人擔保責任。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乙間就 A 牌機車成立贈與契約,乙已表示同意;
- 要件二,該機車的權利尚未移轉於乙;
- 要件三,該贈與未經公證,亦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
- 效果,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甲得撤銷其贈與。
記憶點
贈與在權利移轉前得任意撤銷,經公證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則是《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排除在外的兩種情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贈與是無償契約的典型,民法對它的處理方式,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在贈與人尚未真的把東西交出去以前,法律給他很多後路;交出去以後,就用另一套規則處理。
成立面。《民法》第 418 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條文用的是贈與約定四個字,可見贈與是雙方行為,需要受贈人的允受,(A) 因此錯誤。該條同時也是贈與人的另一條退路,學理上稱為窮困抗辯。
任意撤銷面。《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這是無償契約特有的設計,理由在於贈與人並未取得對價,法律對其意思的拘束程度因而放寬。例外則在第 2 項,《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經公證代表贈與人已經過鄭重的考慮,履行道德上義務則有其倫理基礎,兩者都不宜再讓贈與人任意反悔。(C) 把經公證寫成仍得撤銷,正好與這一項相反。
不履行的責任面。《民法》第 409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而《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被明顯限縮,也是無償性的反映。
擔保責任面。《民法》第 411 條本文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而《民法》第 411 條但書規定:「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原則不負責、故意隱瞞或特別保證時才負責,(D) 把原則與例外顛倒過來。
此外還有一組是移轉後的撤銷,也就是所謂的法定撤銷。《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這一組與第 408 條的任意撤銷分屬不同階段,考題常把兩者混在一起,判斷時先問一句權利移轉了沒有,就能分流。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