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由甲提供材料協助古畫修復,並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古畫修復師承接古畫修復工程,屬承攬契約
- B甲縱使提供材料致古畫價值提升,依約乙仍保有其所有權
- C由於甲以自己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已與古畫附合,且經甲之加工,致古畫價值倍增,則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
- D如甲乙間之修復契約不成立時,因甲提供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與古畫附合,故古畫可視為主物,古畫所有權屬於乙
正解 C — 由於甲以自己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已與古畫附合,且經甲之加工,致古畫價值倍增,則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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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攬人供給材料時的附合與加工,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甲的修復材料與古畫附合而不能分離,古畫在整體中可視為主物,合成物的所有權因而歸屬於古畫所有人乙。至於加工,《民法》第 814 條但書規定:「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題的事實是古畫價值倍增,尚未達到該但書所稱顯逾的程度。(C) 稱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古畫修復工程即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 (B)
正確。《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材料的價額既推定為報酬之一部,依約定乙仍保有古畫的所有權。
- (C)
錯誤。理由如上,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古畫為主物而由乙取得合成物所有權;《民法》第 814 條但書須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
- (D)
正確。修復契約不成立時,附合的效果仍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定之,古畫可視為主物,合成物所有權屬於乙。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的材料與乙的古畫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
- 要件二,二者之中古畫可視為主物;
- 要件三,依《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由主物所有人乙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要件四,加工部分依《民法》第 814 條但書須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本題事實未及於此。
記憶點
附合先問哪一個可視為主物,加工再問增加的價值有沒有顯逾材料本身的價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添附是物權編中處理一物之上多人心血交錯的規則群,包含附合、混合與加工三種,共同的目的是在物理上已經不能回復原狀時,用一套簡單的規則決定所有權歸屬,再用不當得利處理價值的調整。
附合分成兩型。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與動產相附合的,《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原則是按價值共有,例外則在第 2 項,《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本題的古畫與修復材料就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而古畫顯然是整體的核心,修復材料是為了維持古畫而附加上去的,古畫可視為主物。
混合的處理與附合相同,《民法》第 813 條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加工則另有規則。《民法》第 814 條本文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而《民法》第 814 條但書規定:「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時,才翻轉給加工人。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材料指的是被加工的那個他人之動產,本題就是古畫。題目寫的是價值倍增,也就是增加的部分與原本的價值相當,並沒有到顯逾的程度,翻轉的要件因此不具備。
契約層面則提供了另一條獨立的理由。《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承攬人供給的材料既然在對價上被算成報酬的一部分,其所有權隨工作物歸於定作人,本來就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所以 (B) 與 (D) 分別從契約與物權兩條路徑得到同一個結論,而 (C) 兩條路徑都走不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材料的價值提高到遠超過原物,屆時《民法》第 814 條但書才有適用的空間。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