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二子丙、丁,皆未成年。甲因車禍死亡,甲生前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甲之父母戊、己同住。甲還有從小感情就很好未婚同住但已有固定工作之妹妹庚。下列關於肇事者侵權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女對肇事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B丙與丁得對肇事者請求扶養費用之賠償
- C庚因甲之過世對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 D戊、己得向肇事者請求餘命期間之扶養費損害賠償
正解 C — 庚因甲之過世對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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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得請求慰撫金與扶養費賠償的人的範圍。
正解理由
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採法定主義,《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而《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慰撫金,把得請求的人逐一寫成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這五種身分,兄弟姊妹沒有寫進去,甲的妹妹庚因而不在其中。(C) 稱庚因甲之過世得對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與此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乙為甲之配偶,配偶正是前述五種身分之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
- (B)
正確。《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甲之未成年子女,甲對其負法定扶養義務。
- (C)
錯誤。理由如上,得請求慰撫金的是父、母、子、女及配偶,兄弟姊妹不在其中。
- (D)
正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甲為戊、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得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肇事者不法侵害甲之生命;
- 要件二,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是父、母、子、女及配偶,乙、丙、丁、戊、己在其列,庚不在其列;
- 要件三,扶養費的請求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以被害人對該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為要件;
- 要件四,丙、丁為未成年子女,戊、己為父母,均是甲的法定扶養義務對象。
記憶點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慰撫金,得請求的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這五種身分,兄弟姊妹不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條文把得請求的人明白列了出來,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能請求的人必須另行指定。
財產上損害的部分規定在《民法》第 192 條。《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人是實際支出費用的人,不以親屬為限。第 2 項則處理扶養利益,《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項的要件是被害人對該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因此判斷的重點會落到親屬編的扶養規定上。
扶養義務人的順序規定在《民法》第 1115 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而《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兄弟姊妹。」本題甲對其未成年子女丙、丁與其父母戊、己都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甲對戊、己而言是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時的順序另有規定,《民法》第 1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非財產上損害這一條線的起點是慰撫金的法定主義,《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慰撫金不是概括給的,要有法律指明才請求得到。而《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慰撫金,把得請求的人寫成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採的是列舉而非例示,這五種身分以外的人循這條路請求不到。這樣的立法選擇是為了避免請求權人的範圍無限擴張,代價則是像本題的庚這種感情深厚的手足會被排除在外。題目特意寫出庚與甲從小感情就很好、未婚同住,正是在測試考生會不會被情感因素帶走,而忽略了那一份列舉。
另外,題目寫庚已有固定工作,這一筆事實也把扶養費的路徑一併堵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庚換成甲的祖父母,此時祖父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在父、母之外,仍請求不到慰撫金,但可能依《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請求扶養費,兩條路的射程並不相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