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人。B 屋左側有車庫。該車庫獨立於 B 屋,但可由 B 屋直通車庫。甲於民國 113 年間,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因該筆借款所生之 100 萬元利息債務。甲屆期遲未清償 5,000 萬元借款及 100 萬元利息。下列何者不為乙之 B 屋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1. AA地
  2. BB 屋之車庫
  3. C100 萬元利息債務
  4. D甲對乙所負之遲延利息債務

正解 A — A地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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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包括從物、擔保債權的種類,以及抵押物以外的土地是否在內。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不為 B 屋抵押權效力所及。甲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物是 B 屋而非 A 地,A 地並未設定抵押權,自不在該抵押權的支配範圍。《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該項把效力擴張的對象定為抵押物的從物與從權利,A 地是甲另一筆不動產所有權的客體,並非 B 屋的從物或從權利。抵押權既為就特定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未設定抵押權的 A 地即不在效力所及之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即本題所問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者。A 地未設定抵押權,也不是 B 屋的從物或從權利。

  2. (B)

    錯誤,車庫在效力所及範圍內。車庫獨立於 B 屋而可由 B 屋直通,常助 B 屋的使用效用而同屬甲所有,為 B 屋的從物,依《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3. (C)

    錯誤,利息債務在效力所及範圍內。《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100 萬元利息債務即該項所稱利息。

  4. (D)

    錯誤,遲延利息在效力所及範圍內。甲屆期未清償而生的遲延利息,同為《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所列擔保範圍之一。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抵押權的標的:甲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A 地未設定;
  2. 要件二,效力擴張的客體:從物與從權利,車庫該當;
  3. 要件三,擔保債權的範圍:原債權 5,000 萬元、利息 100 萬元與遲延利息均在《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之列。

記憶點

抵押權吃得到房子的車庫和利息,吃不到沒設定的那塊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抵押權的效力範圍有兩條軸線:一條是標的物的橫向擴張,一條是被擔保債權的縱向擴張。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兩條軸線上。

標的物的橫向擴張,起點是《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該條把支配對象限定在供擔保的那一筆不動產,這是選項 (A) 的根本理由:A 地未經設定,並非該條所稱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擴張的規定則見《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本題車庫獨立於 B 屋,故非第 3 項本文所稱不具獨立性之部分,而是循第 1 項的從物途徑處理;車庫與 B 屋同屬甲所有並可由 B 屋直通,在功能上常助 B 屋的效用。

其他橫向擴張規定還有《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三條共通的觀察是:擴張的對象仍須與抵押物有物理上或收益上的連結。

被擔保債權的縱向擴張,見《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把五種債權並列,選項 (C) 的約定利息與選項 (D) 的遲延利息各占其一。其時間限制則見《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這一項是實務上計算優先受償額的關鍵,考題常在此設陷阱。

易混淆的是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就其一設定抵押的後續處理,《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併付拍賣處理的是拍賣程序上的併同處置,與抵押權效力所及是兩件事,該但書已明白區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車庫改成抵押權設定後才增建且為獨立之物,或把 A 地與 B 屋一併設定,答案即隨之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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