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 A 騎樓出租並交付於善意之丙,丙搭建衣物網架,供夜市擺攤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 A 騎樓
  2. B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C對甲而言,丙占用 A 騎樓乃善意之無權占有人
  4. D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出租 A 騎樓所收取租金之不當得利

正解 B — 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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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出租他人專有部分時,所有人對占有人與對出租人的請求權,以及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權能。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丙自管理委員會乙處承租 A 騎樓並占有使用,對甲而言為無權占有;惟丙不知乙無出租權限,屬善意占有人。《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既有此使用收益權能,其就占有物所受的使用利益對回復請求人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甲因而不能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選項 (B) 認甲得向丙為此項請求,與該條所定善意占有人的地位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得請求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 A 騎樓。

  2. (B)

    錯誤。理由如上,丙為善意占有人,依《民法》第 952 條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使用收益。

  3. (C)

    正確。乙未經甲同意出租,租約在乙丙間有效,但不能使丙對甲取得占有的正當權源;丙不知此情事,為善意無權占有人。

  4. (D)

    正確。乙未經甲同意出租而收取租金,欠缺保有該利益的法律上原因,甲得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其範圍見《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為 A 騎樓所有人;
  2. 要件二,乙無處分權而出租,租約於乙丙間仍有效;
  3. 要件三,丙對甲為善意無權占有;
  4. 要件四,物上請求權對丙成立,租金的不當得利向乙請求。

記憶點

東西向占有人要,錢向收租的人要。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物上請求權、占有的效力與不當得利三個制度串在同一組事實上,須逐一定位。

物上請求權的依據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並列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與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本題丙搭建衣物網架屬妨害,占用騎樓屬無權占有,兩種請求權同時成立。至於乙與丙的租賃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為債權契約,出租人無須為租賃物所有人,故乙無處分權並不影響該契約在乙丙間的效力,這正是選項 (C) 前段的道理。

占有的效力是本題的核心。《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該條的意義在於,善意占有人依其所信的權利內容使用收益時,就使用利益不負返還之責,這使得所有人對善意占有人的不當得利請求受到阻卻。與之對照者為《民法》第 958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善意與惡意的分野於此清楚呈現。

不當得利部分,《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乙所收取的租金即該條所稱所受之利益。受領人是否知情則影響返還範圍,《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乙明知未得甲同意,落在第 2 項。

須補充說明的是,善意占有人就相當於租金的使用利益應如何對回復請求人結算,其細節在條文字面之外另有實務上的討論,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此。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明知乙無權出租,或把 A 騎樓改成共用部分,答案便分別移向《民法》第 958 條與公寓大廈管理的規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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