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丙、丁、戊公同共有 A 車,並分別共有 B 地與未辦保存登記之 C 屋,應有部分均等。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2. BB 地設定農育權,得經甲、丙、丁三人同意行之
  3. C改良 B 地,得經丙、丁、戊三人同意行之
  4. D簡易修繕 C 屋,得由乙單獨為之

正解 A — 處分 A 車共有物,得經甲、乙、丙三人同意行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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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須全體同意,與分別共有物的管理、改良、保存行為各自的同意門檻。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A 車為甲、乙、丙、丁、戊五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處分公同共有的 A 車,要得五人全體同意,甲、乙、丙三人的同意並不足夠。選項 (A) 稱得經三人同意行之,與該項所定全體同意的門檻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就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定有全體同意的要求。

  2. (B)

    正確。B 地為分別共有的土地,甲、丙、丁為五人中的三人,應有部分合計五分之三。設定農育權若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則三人尚有不足;惟共有土地設定他項權利,《土地法》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據此並無錯誤。

  3. (C)

    正確。改良 B 地屬共有物的管理行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丙、丁、戊三人人數過半,應有部分合計五分之三亦過半。

  4. (D)

    正確。《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乙得單獨為 C 屋的簡易修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區分共有型態:A 車為公同共有,B 地與 C 屋為分別共有;
  2. 要件二,區分行為性質:處分、設定他項權利、管理改良、保存;
  3. 要件三,套用門檻:公同共有物處分要全體同意,管理與保存則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與第 5 項。

記憶點

公同共有動到本體要五個人都點頭,分別共有的管理過半就行,保存行為一個人就能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共有的同意門檻,是先看共有型態,再看行為性質,兩層交叉才得出答案。

公同共有的規定群,起於《民法》第 8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 827 條第 3 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權利及於全部,因而處分時無從以比例計算多數,《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與此並列的是準用規定,《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可見管理事項在公同共有仍循第 820 條,處分則另立全體同意的門檻,兩者射程不同,這是本題選項 (A) 的關鍵。公同關係的存續期間並有《民法》第 829 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分別共有的規定群,處分的原則見《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與《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管理則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保存行為見《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該項把簡易修繕與其他保存行為並列,理由在於保存行為對其他共有人有利而無害,無須集體決定。管理決定的責任則見《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本題選項 (B) 值得特別說明。若逕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就共有物設定負擔要全體同意,甲、丙、丁三人並不足;但共有土地的處分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等他項權利,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命題者把標的物特意設定為土地,正是要測驗考生知不知道民法之外還有這一層特別法。

使用收益的部分,《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車改成分別共有,或把改良行為改成變更共有物的性質,門檻即隨之移動。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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