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2. B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3. C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4. D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正解 C —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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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越界建築時鄰地所有人的異議時點、土地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法院得否斟酌公共利益免為移除。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該項使鄰地所有人喪失移去請求權,要同時具備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以及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兩項。本題甲因測量有誤而越界,屬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越界並即時提出異議,並無不即提出異議的情形,該項的排除效果不發生,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的部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乙於 C 屋建築時即明知越界而未即提出異議,落入《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的情形,於建成 1 年後再為請求,並無理由。

  2. (B)

    錯誤。《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甲係測量有誤而非故意,法院仍得依該項本文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

  3. (C)

    正確。理由如上。

  4. (D)

    錯誤。甲若係故意越界建築,即不合於《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所寫的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該項無從適用,乙的拆除請求並非無理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測量有誤,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2. 要件二,乙於 C 屋建成時方知越界;
  3. 要件三,乙即時提出異議;
  4. 要件四,《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不適用,乙得請求拆除。

記憶點

越界建築看兩件事:蓋的人是不是故意,鄰居知道以後有沒有馬上出聲。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越界建築的三個條文構成一組層層遞進的規範。

第一層是鄰地所有人失權的要件與代償,《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該項的構造是兩個要件加一個但書:主觀上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縱使失權,鄰地所有人仍得依但書請求償金,並非全無救濟。其後續處理見《民法》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二層是法院的裁量權,《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與《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相比,本條的適用場域是鄰地所有人並未失權而提出請求時,法院仍得基於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免為移除;該項但書所書明者為故意逾越地界,與前條本文所寫的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並列,即可看出兩條的門檻並不一致,這是選項 (B)、(D) 的分辨基礎。其配套則見《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使償金與購買請求權一併適用。

與越界建築並列的相鄰關係規定,尚有《民法》第 795 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以及《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實務上處理拆屋還地爭議時,權利濫用的審查與第 796 條之 1 的裁量各有其發動要件,並列理解即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越界改成重大過失所致,此時《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不適用而《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仍適用,兩條的差異就會被直接測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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