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詎 B 屋於同年 7 月因豪雨土石流致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2. B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3. CB 屋因土石流而滅失後,乙之典權即歸於消滅
  4. D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並未消滅

正解 A — 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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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僅以土地設定典權時的推定租賃關係,以及該關係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

正解理由

甲名下有 A 地及其上的 B 屋,於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

」該項第一種情形的推定,以典權或建築物存續為期間;B 屋於同年 7 月因土石流全部滅失,建築物既不復存在,推定的租賃關係亦隨之消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上,推定的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2. (B)

    錯誤。本題甲乙間依《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1 項發生的是推定的租賃關係,並非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3. (C)

    錯誤。乙的典權標的是 A 地,B 屋滅失並非典物滅失,典權不因 B 屋滅失而消滅。

  4. (D)

    錯誤。本選項同樣把法律效果誤為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民法》第 8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該項的適用場域是強制執行的拍賣,與本題以設定典權而生的情形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地與 B 屋同屬甲所有;
  2. 要件二,甲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
  3. 要件三,乙與甲之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4. 要件四,該推定以典權或建築物存續為期間,B 屋滅失後即消滅。

記憶點

只典土地,房與地之間先推定成租賃;房子沒了,租賃也跟著沒。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測驗的是兩個外觀相似而發動要件不同的制度: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

推定租賃規定於《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1 項:「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分別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相互間,推定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該項以分號區隔三種情形,本題落在第一種。

命題者把 B 屋滅失放進題幹,測驗的正是第一種情形把建築物存續一併寫入期間的用意。租金的決定則見《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而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後的處理,見《民法》第 92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可見立法者把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接在同一條裡,兩者是接續而非重疊。

法定地上權則規定於《民法》第 838 條之 1 第 1 項:「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它的發動要件是強制執行的拍賣使所有人分離,本題並無拍賣,故不適用。其消滅事由並見《民法》第 83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共通的立法思考:兩種權利都繫於建築物的存在,建築物滅失後即無存續的必要。

典權本身的內容則見於同章其他規定。《民法》第 922 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處理的是典物滅失的責任,本題滅失的是 B 屋而非典物 A 地,故無適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設定的對象改成抵押權,此時發動法定地上權的是《民法》第 876 條所定的情形;或把 A 地與 B 屋一併設定典權,推定租賃即無從發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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