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正解 C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動產擔保的型態,以及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而非依設定而生。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該項所定的留置權,是在債權人已占有他人動產、且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時,依法律規定而發生,並非由當事人以設定行為創設。本題乙對甲的債權是 10 萬元借款,與 A 汽車之間並無該項所稱的牽連關係,甲亦無從以 A 車設定留置權於乙。選項 (C) 稱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與該項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是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擔保借款債務,屬實務上承認的非典型擔保,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就此未設明文,其成立與效力依實務見解處理。
- (B)
正確。就動產設定抵押權,《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上的普通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汽車的動產抵押則另依動產擔保交易的抵押制度為之(其構成要件詳見《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
- (C)
錯誤。理由如上。
- (D)
正確。《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甲將 A 汽車移轉於乙占有,即得成立動產質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擔保標的為動產 A 車;
- 要件二,讓與擔保移轉所有權、動產抵押依特別法、質權移轉占有;
- 要件三,留置權依《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於具備占有與牽連關係時發生,非由設定而來。
記憶點
質權要交車、動產抵押走特別法、讓與擔保過戶,留置權則是法律直接給的,不能拿來設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動產擔保的四種型態,差別在於標的物的占有歸屬與權利發生的方式。
第一種是動產質權,《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該條把占有的移轉定為生效要件,並禁止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之,理由在於質權以留置作用擔保債權,出質人若仍占有,擔保作用即落空。質權人就質物孳息的處理則見《民法》第 890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第二種是普通抵押權,《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該條把標的物寫成不動產,並以不移轉占有為特徵,這是它與質權的分水嶺。汽車作為動產,其抵押須依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制度為之(其構成要件詳見《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
第三種是留置權,《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該項有三個並列要件: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三者具備時,留置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故它與質權、抵押權以設定行為創設者,在發生方式上有本質差異。其消極要件則見《民法》第 928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實行程序則見《民法》第 93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第四種是讓與擔保,它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達成擔保目的,債務清償後再返還所有權。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就此未設明文,其成立要件與效力依實務見解處理,這是選項 (A) 之所以正確而仍須標明依據來源的原因。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乙改成修車廠而甲欠修理費,此時修理費債權與 A 車之間即有牽連關係,留置權依《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而發生,答案便完全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