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1. A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2. B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3. C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4. D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正解 D —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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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姻親的範圍,以及血親與姻親的認定方法。

正解理由

丙為甲乙之子,庚為丁戊之女,乙與丁再婚而為配偶。《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以丙為準逐一比對:丁是丙之血親乙的配偶,丙與丁之間確為姻親;庚則是丁的血親,丙本身並無配偶,庚因而不落在該條所列的任一類,丙與庚之間並無姻親關係。血親方面,《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丙出於甲乙,庚出於丁戊,二人並非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丙與庚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成年後得結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丙與庚並非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不合《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所稱之旁系血親。

  2. (B)

    錯誤。庚不落在《民法》第 969 條所列三類之中,丙與庚並非旁系姻親二親等。

  3. (C)

    錯誤。本選項的結論雖為可以結婚,所持理由卻以丙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為前提,與《民法》第 969 條不合。

  4. (D)

    正確。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血親之配偶,對應丁為丙之母乙的配偶,丙與丁為姻親;
  2. 要件二,配偶之血親,對應丙並無配偶;
  3. 要件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對應丙同樣無從該當;
  4. 要件四,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對應丙出於甲乙而庚出於丁戊;
  5. 要件五,三類姻親與血親均不該當,對應丙與庚得結婚。

記憶點

繼父母是自己的姻親,繼父母帶來的子女卻不是;姻親的三類要逐一比對,不能憑感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親屬關係的認定,是把當事人之間的連結放進條文所列的類型裡逐一比對,本題的難點在於一個直覺與條文不合的結果。

血親一側,《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 2 項則以與己身出於同源為旁系血親的判準。親等的算法見《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丙與庚之間沒有共同的祖先,起算點根本不存在,(A) 因而不成立。

姻親一側,《民法》第 969 條所列的三類是封閉的: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乙與丁再婚,使丙取得一個一親等的直系姻親丁,也使庚取得一個一親等的直系姻親乙;但丙與庚之間的連結,要走血親之配偶再走一次配偶之血親,是兩段連結的相加,而該條所列的第三類只到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為止。親等的計算則見《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款都以配偶為計算的中介,丙與庚之間既無配偶可作中介,自無從計算,(B)(C) 所稱的旁系姻親二親等因而無所依附。

結婚的限制才是這個判斷的實益所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丙與庚既非旁系血親亦非旁系姻親,兩款都無從發動。要留意的是第 3 款以輩分不相同為要件,縱使丙庚真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二人輩分相同,仍不在限制之內;(C) 的結論因而正確而理由錯誤,這是本題最需要小心的一格。

姻親關係的消滅則見《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丁與戊離婚,丁戊之間的配偶關係消滅,但庚與丁之間是血親關係,不受影響。違反結婚限制的效果則見《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為乙與丁再婚後所生之子,此時丙與庚成為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旁系血親二親等,答案立刻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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