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姻效力為何?

  1. A有效
  2. B無效
  3. C得撤銷
  4. D效力未定

正解 A — 有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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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在姻親關係因離婚消滅後是否延續。

正解理由

丙為乙的姪女,屬乙的旁系血親。甲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丙為甲的配偶之血親,對甲而言為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親屬間結婚限制的規定,此種親屬在姻親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惟乙已與甲離婚,《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甲與丙之間的姻親關係於離婚時即已消滅,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時,已無該限制所指向的親屬關係。至於姻親關係消滅後結婚限制仍延續適用者,依《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係以直系姻親為對象,而甲丙為旁系姻親,故不在延續之列。甲丙的婚姻因而有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理由如上,甲丙結婚時已無姻親關係,婚姻有效。

  2. (B)

    錯誤。《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甲丙的結婚不落入該條所列三款情形。

  3. (C)

    錯誤。婚姻得撤銷的事由另有明文,例如《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甲丙的情形不在其中。

  4. (D)

    錯誤。甲丙的結婚既不落入《民法》第 988 條所列無效事由,其效力於結婚時即告確定,不生效力未定的問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丙為甲之配偶之血親,屬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
  2. 要件二,甲乙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消滅;
  3. 要件三,延續適用的對象為直系姻親;
  4. 要件四,婚姻有效。

記憶點

旁系姻親的禁婚隨離婚結束,直系姻親的限制才會一路跟到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分成兩個問題處理:親屬關係是否存在,以及結婚限制是否隨關係消滅而終止。

第一個問題涉及姻親的類型與親等。丙是乙的姪女,對乙而言為旁系血親三親等;甲與乙結婚後,丙成為甲的配偶之血親,對甲而言即旁系姻親,其親系與親等從丙與乙的關係認定,輩分則因丙屬乙的卑親屬而與甲不相同。

第二個問題是本題的答案所在。《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所列的消滅事由有二:離婚與結婚經撤銷。配偶一方死亡不在該條所列事由之內,這是本題與死亡型考題的分野;本題甲乙是離婚,故姻親關係消滅。而結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延續適用者,依《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是以直系姻親為對象,旁系姻親不在延續之列。立法上如此設計,是因直系姻親之間有輩分秩序上的倫理考量,旁系姻親的連結則隨婚姻消滅而中斷。

第三個層次是效力的分類,這一部分的條文在本題可引之範圍內相當完整。無效的事由見《民法》第 988 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該條把方式欠缺、違反結婚限制、重婚三種情形並列為無效,並在第三款設有信賴保護的但書。

得撤銷的事由則散見數條。《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9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四條共通之處在於都設有除斥期間或補正事由,撤銷的效力則見《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乙的母親,此時屬直系姻親而限制延續;或把甲乙的婚姻改為因乙死亡而消滅,此時姻親關係不因死亡而消滅,判斷即完全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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