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但貸款300 萬元。婚後,甲將該房屋出租,每月租金 5 萬元,並以之償還貸款,五年後清償完畢。婚後甲又以其營業所得 1,000 萬元購買價值 2,500 萬元之 Y 屋,先向銀行貸款 1,500 萬元。嗣後,甲將 X 屋出賣,得款 1,500 萬元,並償還銀行貸款。甲乙離婚時,乙無任何財產。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剩餘財產分配?
- A550 萬元
- B600 萬元
- C650 萬元
- D700 萬元
正解 C — 650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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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包括婚前財產所生孳息的歸類,以及兩種跨界清償的納入。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X 屋為甲的婚前財產,租金依《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屬婚後財產。甲以該租金 300 萬元清償 X 屋的婚前貸款,又以出賣 X 屋所得的 1,500 萬元清償 Y 屋的婚後貸款,二者均落入《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甲現存婚後財產 2,500 萬元加計 300 萬元為 2,800 萬元,扣除納入的婚後債務 1,500 萬元,剩餘 1,300 萬元。《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乙無財產,差額 1,300 萬元平均分配為 65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550 萬元的算法未把以租金清償婚前貸款的 3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納入婚後財產。
- (B)
錯誤。600 萬元的算法未完整反映《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的納入方式。
- (C)
正確。
- (D)
錯誤。700 萬元的算法未將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的 1,500 萬元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納入婚後債務。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未約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
- 要件二,X 屋租金視為婚後財產;
- 要件三,以婚後財產 300 萬元清償婚前債務,納入婚後財產;
- 要件四,以婚前財產 1,500 萬元清償婚後債務,納入婚後債務;
- 要件五,2,500 加 300 減 1,500 為 1,300,平均分配 650 萬。
記憶點
婚後的錢還婚前債,加回財產;婚前的錢還婚後債,加回債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是先分類財產、再處理跨界清償、最後算差額的三步驟。
第一步是財產的分類。《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X 屋是甲婚前取得,屬婚前財產;其出賣所得 1,500 萬元為婚前財產的變形,仍屬婚前財產;而婚後五年的租金則因第 2 項而視為婚後財產。Y 屋是婚後以婚後財產與貸款取得,屬婚後財產。
第二步是跨界清償的納入。《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該項以分別納入四個字,把兩種方向的清償各自導向不同的欄位: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者,該筆金額回到現存婚後財產這一欄;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者,該筆金額回到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這一欄。其擴張適用見《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步是差額的計算與調整。《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但書兩款所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本題並無此類財產。
脫產的防杜則見《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本題甲出賣 X 屋是處分婚前財產,並非該項所稱處分婚後財產,故無追加計算的問題,這是容易誤用的一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X 屋改為甲婚後因繼承取得,此時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第 1 款不列入分配;或把租金改為未用於清償而留存,計算基礎即隨之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