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2. B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3. C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4. D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正解 D —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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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贍養費請求權以判決離婚為前提,兩願離婚並無適用;併考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與裁判離婚事由。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所定之發動事由是判決離婚。而《民法》第 1049 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甲乙既已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之消滅並非出於法院判決,乙縱然無過失,也無從依《民法》第 1057 條請求給付贍養費。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乙以家事勞動分擔,甲離家五年未共同負擔,乙自得向甲請求該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2. (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但書所設之限制係置於第 2 項;同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各款,其請求權依該項柱句屬於他方配偶。

  3. (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甲與丙同居五年不返家,乙得據以訴請離婚。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民法》第 1057 條所定贍養費以判決離婚為要件,兩願離婚並無該條之適用。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判決離婚,本題為兩願離婚登記,不該當;
  2. 要件二請求人無過失,乙符合;
  3. 要件三陷於生活困難。
  4. 第一個要件既已落空,後兩個要件再具備也撐不起請求權。

記憶點

贍養費跟著判決離婚走;兩願離婚就沒有這一條可用,其他財產請求各有各的依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體系而言,《民法》針對離婚後的財產調整分設數組互不相同的規定,考題最愛把它們互換。第一組是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它要求相對人有過失。第二組是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反過來,要求的是請求人無過失,而相對人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第三組則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三組規定的發動事由與過失配置各不相同,讀的時候要把無過失的歸屬記牢。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57 條可拆成三個並列要件:請求人為無過失之一方、離婚係由判決而來、且因而陷於生活困難。本題把離婚方式換成兩願離婚,攻擊的正是第二個要件;出題者刻意在選項裡保留乙因無過失的字樣,讓考生把注意力停在過失判斷上,而忽略離婚方式。

易混淆之處在於兩願離婚的要式性與另一種離婚類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三者並列。《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其性質與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均有區別。

就選項 B,《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柱句把請求權明文給「他方」,具備該項各款事由之一方不得依該項請求離婚;本選項所稱之限制係置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該但書的合憲性爭議屬憲法法庭解釋的射程,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可讀出。

就選項 A 的家庭生活費用,《民法》第 1003-1 條第 1 項所定之分擔標準有三組並列: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條文把家事勞動與經濟能力並列,正是要說明未有收入的一方並非不負擔,其以勞務的形式分擔;因此離家不返的一方仍應就該期間負其分擔額,這是實務上處理長期分居案件的常見爭點。要注意本條所定者是夫妻間的內部分擔,與對外債務的責任型態分屬兩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拿《民法》第 1003-1 條第 2 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測試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的對外責任型態,或以《民法》第 1056 條第 3 項的讓與繼承限制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一身專屬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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