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

  1. A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2. B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3. C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4. D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正解 B — 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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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57 條贍養費請求權中「無過失」的判斷,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不是過失。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件乙訴請裁判離婚所依據者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罹患疾病屬客觀之健康狀態,並非甲的可歸責行為,甲即屬該條所稱無過失之一方;而該條文並且明白表示相對人縱無過失亦應給與贍養費,乙有無過失因此不影響甲的請求。甲既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其請求為有理由。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一種健康狀態而非行為,甲並未因罹病而成為有過失之一方。

  2. (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甲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合於《民法》第 1057 條所定要件。

  3. (C)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7 條就相對人之過失明定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乙無可歸責之處,並不能成為拒絕給付的理由。

  4. (D)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57 條所設之要件是請求人無過失,並非在兩造之間比較過失的輕重;此選項雖然結論與答案相同,其推論基礎與該條要件並不相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請求人為無過失之一方,甲罹病非行為,該當;
  2. 要件二因判決離婚,乙訴請裁判離婚獲准,該當;
  3. 要件三陷於生活困難,題示甲於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該當。
  4. 三個要件齊備,甲之請求有理由。

記憶點

贍養費看的是請求人有沒有過失,不是誰比較可憐,更不是兩邊比過失輕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1057 條的條文結構相當精巧,它把過失的要求放在請求人身上,同時明白排除相對人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拒絕給付。換言之,贍養費並非損害賠償,而是離婚後的生活扶助,其正當性來自婚姻共同生活解消後的生存照顧,而不是對相對人不法行為的制裁。理解這一層,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會自動分開;把贍養費當成對有責一方的懲罰,是最常見的誤解起點。條文既然把相對人的過失明白排除在考量之外,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決定不在這裡處理責任問題。

要件拆解上,該條有三個並列要件。第一,請求人須為無過失之一方;此處的過失指的是對離婚事由的可歸責性,罹患疾病屬於身體狀態,考生若把疾病起於自身直接等同於過失,就會誤選 A。第二,離婚須因判決而來;兩願離婚並無本條適用。第三,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是一個持續性的經濟狀態判斷。

易混淆的鄰條是《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該條要求的是相對人有過失,與《民法》第 1057 條要求請求人無過失,兩者的過失配置方向不同,並列起來才看得清楚。此外,《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時要求相對人有過失與受害人無過失,門檻條件的組合又是另一種。

另有一組容易被忽略的對照,是《民法》第 105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僅於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時例外開放。贍養費請求權的性質與此相近,都是為特定人的人身處境而設,考題常把讓與繼承的限制與請求權基礎綁在一起問。

就本題的離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之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是少數不以行為可歸責為內容的裁判離婚事由;正因為它與過失脫鉤,才被拿來測試贍養費的無過失要件。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不治之惡疾,或以第 9 款之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搭配贍養費請求出題;也有考法把裁判離婚換成《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測試調解離婚是否屬於本條所稱之判決離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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