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 5 歲之子丙。嗣後,甲乙離婚,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丙之親權未停止
  2. B甲因未擔任丙之親權人,故得停止支付對丙之扶養費
  3. C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4. D若甲反對,乙不得代理丙出賣丙之 A 屋

正解 C — 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將丙出養於丁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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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一方單獨任之時,他方的親權地位、扶養義務與出養同意權。

正解理由

丙未滿七歲,其出養依《民法》第 1076-2 條第 1 項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乙既為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即得代丙為出養之意思表示。惟《民法》第 107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甲雖未擔任親權人,仍為丙之父,其同意權並不因此喪失。故經甲同意時,乙得代理丙出養於丁。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甲乙離婚時既約定由乙獨立擔任丙之親權人,甲對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因該約定而停止,但扶養義務與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不受影響,法院並得酌定甲與丙之會面交往。

  2. (B)

    敘述錯誤。《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甲未任親權人,其扶養義務仍然存在。

  3. (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4. (D)

    敘述錯誤。《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乙既單獨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義務,即得單獨代理丙處分其財產,不以甲之同意為要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被收養者未滿七歲,丙為五歲,該當;
  2. 要件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乙為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人,該當;
  3. 要件三應得其父母之同意,甲為丙之父並已同意,該當。
  4. 三個要件齊備,乙得代理丙出養。

記憶點

親權歸一方,扶養義務、出養同意權與會面交往仍在另一方身上,要分開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離婚並不會使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消滅,改變的只是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方式。本題把離婚後的親子關係拆成三組互不相同的問題,逐一測試;四個選項的錯誤都源於把某一組的效果誤植到另一組上。第一組是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由父母以協議定其歸屬,協議不成時則由法院酌定;一經定由一方單獨任之,他方即不再行使負擔,這正是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所在。法院酌定時的審酌基準,《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列有七款具體事項。

第二組是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與婚姻關係徹底切開,不論撤銷或離婚都不受影響。考生容易把不擔任親權人與免除扶養義務誤連在一起。

第三組是身分行為的同意權。《民法》第 1076-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父母同意,是為了保障本生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連結,其主體是父母,而不限於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同條並設有例外,《民法》第 1076-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該但書所列者不只這一款。另《民法》第 1076-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要件拆解上,出養未滿七歲之子女要同時滿足兩層:一層是意思表示的作成,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另一層是父母同意的取得。兩層原則上各自獨立,惟依《民法》第 1076-2 條第 3 項,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者限於被收養者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之者;本題乙既已代丙為出養之意思表示,另須取得者僅甲之同意。至於選項 D 所涉之財產處分,其性質為法定代理權的行使,與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分屬不同層次;《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就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時另設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程序,可與本題並列對照。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收養的效力面。《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丙一旦出養於丁,與甲乙間的權利義務即告停止,這也是《民法》第 1076-1 條第 1 項本文要求父母同意的實質理由:出養切斷的是本生父母的身分連結,其影響遠大於一般財產處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測試改定親權的具體事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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