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

  1. A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
  2. B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3. C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
  4. D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

正解 B — 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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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胎兒的權利能力保護,以及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代位繼承。

正解理由

丙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甲與丁,惟甲已先於丙死亡。《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乙腹中之胎兒,而《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代位繼承屬胎兒之個人利益,故胎兒得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丁不得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甲雖已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其應繼分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並非當然歸由丁一人取得。

  2. (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3. (C)

    敘述錯誤。《民法》第 7 條就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設有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尚未出生並不排除其代位繼承之地位。

  4. (D)

    敘述錯誤。乙為甲之配偶,並非丙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柱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該條所稱之配偶,是被繼承人丙之配偶,而丙之配偶已死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繼承開始,依《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2. 」丙死亡時開始;
  3. 要件二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甲先於丙死亡,該當;
  4. 要件三該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胎兒為甲之子女,該當;
  5. 要件四胎兒之保護,依《民法》第 7 條視為既已出生。
  6. 故由胎兒代位繼承。

記憶點

父先死、祖後死,孫輩代位;胎兒只要不是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就以出生看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三組規定串成一個鏈條,任何一環讀錯都會誤選。

第一環是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甲與丁;丙之配偶已死亡,故無配偶繼承的問題。要注意該條柱句把配偶排除在順序之外,配偶是與各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這是柱句限定主體的典型例子。

第二環是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有二:其一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二是該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本題甲於丙之前死亡,符合第一個要件;甲之子雖尚在母體,仍屬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第二個要件。條文所稱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意思是代位人所取得者為被代位人原本的應繼分,而非以自己的固有地位另行取得。

第三環是胎兒的權利能力。《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原則;《民法》第 7 條則就胎兒設例外,以將來非死產為解除條件而視為既已出生。條文的射程限於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繼承利益屬之,這一點在考題中經常與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併考。

就本題的親屬關係梳理,須先把兩個死亡事件分開。甲執勤殉職在先,其時丙尚生存,故甲並非丙之繼承人的問題不存在,而是甲於丙之繼承開始前已死亡。丙隨後病歿,繼承因而開始,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丁與已死亡之甲;甲的位置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遞補。至於乙,乙是甲的配偶,與丙之間僅有姻親關係,並不在《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任何一個順序之內。

要件拆解與程序面的配套是《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前者是分割上的保留義務,後者是代理人的指定;本題乙雖非丙之繼承人,卻是胎兒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定代理人,這兩個角色不可混同,選項 D 正是在此設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民法》第 1147 條的繼承開始時點,測試同時存在原則;或以死產時代位繼承地位的溯及消滅出題;另一種常見的考法是把胎兒改為被繼承人自己的子女,測試《民法》第 7 條在直接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形的一致適用。要注意《民法》第 7 條所附的條件是將來非死產,性質上是一個解除條件式的保護,胎兒在出生前即受保護,死產時始溯及失其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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