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2. B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3. C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4. D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正解 D —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程序選擇權的範圍,包括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以及飛躍上訴的合意時點。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該項所稱之合意,其對象是第一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於判決作成前並不存在可供認為無誤的確定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更把合意的提出時點綁在上訴時。故不得於起訴前預先合意日後逕向第三審上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合同條第 1 項、第 2 項,得由兩造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2. (B)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價金二百萬元逾五十萬元,不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3. (C)

    敘述正確。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期間內,兩造就判決所確定的事實合意認為無誤,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

  4.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先有第一審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
  2. 要件二合意須以該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對象;
  3. 要件三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
  4. 本選項的合意作成於起訴之前,後二個要件均無從滿足。

記憶點

飛躍上訴的合意只能在判決之後做,因為要認可的是判決寫下來的事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程序選擇權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處分程序利益的表現,本題把它拆成三個方向測試:往下選較簡便的程序、往下選更簡便而受金額限制的程序,以及往上省略一個審級。

第一個方向是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是金額標準;同條第 2 項則列舉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第 3 項才是合意適用的規定,其要件是不合於前二項且合意以文書證之。與之配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擬制合意的設計與應訴管轄同一思路。

第二個方向是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 4 項的合意適用則以五十萬元為上限。這個上限是硬性的金額門檻,與簡易程序的合意適用不設上限並不相同,兩者要並列記憶。

要注意這兩種合意雖然都是往簡便走,其限制邏輯卻不同:簡易程序的合意適用不設金額上限;小額程序的合意適用則以五十萬元封頂,因為小額程序在證據調查與上訴事由上都作了大幅簡化,容許的範圍必須有硬性界線。

第三個方向是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設計前提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爭執,只就法律見解求第三審裁判,因此才容許省略第二審。合意的客體既然是判決所確定的事實,其時點必然在判決之後;同條第 2 項要求連同上訴狀提出,也印證了這一點。此外該項另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要件:所省略的第二審之前,第一審須是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的終局判決,若兩造已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即不合此一要件。

就時點,選項 C 特意寫出在上訴期間內,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飛躍上訴既仍是上訴,自受此不變期間拘束;兩造必須在這段期間內完成合意並連同上訴狀提出,逾期則第一審判決確定。這也印證合意的時點只能落在判決之後、期間屆滿之前。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標的金額調到五十萬元以下,讓小額程序的合意適用變成可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民事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