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者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1. A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2. B原告就其敗訴之 100 萬元部分上訴,被告就其敗訴之 200 萬元部分上訴
  3. C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時之土地價值經法院核定為 90 萬元,並據此繳納一、二審裁判費。於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日該地價值已升值為 180 萬元
  4. D原告就敗訴之 140 萬元聲明不服,並於上訴第三審之同時擴張請求 30 萬元

正解 A — 原告就第二審駁回其請求離婚及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判決提起上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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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上訴的利益額限制,以及該限制在身分關係訴訟、共同訴訟、價額核定與聲明擴張各情形下的操作。

正解理由

第三審上訴利益額之限制以財產權訴訟為其適用對象,《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離婚之訴為身分關係的訴訟,《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請求所形成者為婚姻關係的解消,不以財產上利益計算其價額,因此不受上訴利益額的限制,(A) 之原告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得上訴。離婚之訴為身分關係訴訟,其上訴不繫於財產上的利益額;併請求的贍養費 50 萬元係附隨於離婚之請求。

  2. (B)

    不得上訴。原告與被告各就自己敗訴部分上訴時,上訴利益應分別計算,原告的 100 萬元不因被告另有 200 萬元的上訴而合併計算。

  3. (C)

    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5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故仍以核定的 90 萬元為準,上訴時的增值不予計入。

  4. (D)

    不得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之聲明不得擴張,《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故以敗訴的 140 萬元計算,同時擴張的 30 萬元不併入。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訴訟性質,(A) 屬身分關係訴訟,因而不進入財產權訴訟的利益額門檻;
  2. 要件二為利益額的計算基準,(B) 分別計算、(C) 依起訴時核定的價額、(D) 不含擴張部分。

記憶點

離婚之訴不算錢;算錢的三題,分別計算、以核定為準、不含擴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三審上訴的門檻有兩層。第一層是法律審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二層才是財產權訴訟的上訴利益額限制。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第二層,而 (A) 之所以與眾不同,是因為它根本不進入第二層——身分關係的訴訟並非財產權訴訟,其上訴的准否不以金錢衡量。至於併請求的贍養費,性質上附隨於離婚請求,也不因此把整個訴訟改列為財產權訴訟。

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C) 是最典型的一題。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時點被定在起訴時,且核定裁定確定後對法院與當事人均生拘束力,因此上訴時土地增值到 180 萬元,並不能重新計算上訴利益。這一組規定同時也是裁判費計算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一、二審既已依 90 萬元繳費,其價額基準即已固定。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第三審的形式要件同樣常入題。《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而《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律師強制代理與上訴理由書的補提期間,與本題的利益額限制同屬第三審的入口管制。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第 4 項就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定有先命補正及逾期以裁定駁回的處理方式,宜一併記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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