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賠償新臺幣 800 萬元,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受訴法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予以准許後,乙不服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於收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但乙如在裁定送達前提起抗告,亦有效力
  2. B乙提起抗告,若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受訴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3. C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4. D抗告法院認為乙之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正解 C — 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裁定之法院應受其羈束,故縱原審法院認為乙之抗告為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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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抗告的期間、未繳費的處理、原法院的自行更正權限,以及抗告法院的裁判方式。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對於自己所作的裁定,於認抗告有理由時仍應自行撤銷或變更,(C) 謂原審法院縱認抗告有理由亦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2.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6 項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該項以原法院得因未繳裁判費而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為前提。

  3. (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設有但書,而《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即屬其所稱的別有規定。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抗告合法,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並繳費;
  2. 要件二為原法院的重新審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認有理由即應撤銷或變更;
  3. 要件三為送交抗告法院,係在原法院未駁回亦未自行更正時才發生。

記憶點

裁定的羈束力有但書: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自己就能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抗告程序被設計成兩道關卡。第一道在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要求原法院或審判長於認抗告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由該項可以反推,原法院手上有三種處置: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認有理由而自行更正、送交抗告法院。第二道關卡才在抗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為廢棄或變更。原法院先自我糾正的設計,是抗告與上訴的重要差異。

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C) 把裁定的羈束力寫成絕對。《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本文固然承認裁定經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即生羈束力,但同一條的但書已把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排除在外,而《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正是該但書所指的別有規定。這是規則與例外同條並存的典型結構,只讀本文就會得到相反的結論。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抗告的形式與救濟層次也常入題。《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而《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3 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至於得以言詞提起抗告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 2 項就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事件、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以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的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另設規定,本題乙所爭執者正是訴訟救助的裁定。再抗告方面,《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把再抗告限縮為法律審,與第三審上訴的定位相互呼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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