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6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乙拒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2. B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3. C甲聲請法院調解時,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4. D甲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正解 A — 因請求金額過大,甲不得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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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債權人可用的四條途徑——支付命令、簡易訴訟程序、調解聲請的駁回,以及本票裁定。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該項以請求的標的種類為要件,未就金額設有上限,甲對乙的 500 萬元本票債權屬給付金錢之請求,得聲請發支付命令,(A) 謂因請求金額過大而不得聲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督促程序的門檻在於請求標的為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金額多寡不影響其適用。

  2.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定情形為:「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給付票款之訴屬之。

  3.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情形為:「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4. (D)

    正確。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屬本票獨有的非訟救濟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請求標的,本題為 500 萬元票款,屬給付金錢之請求;
  2. 要件二為程序選擇,督促程序不設金額上限,簡易程序因票據涉訟而不問金額,調解聲請則因票據爭執而得被駁回。

記憶點

支付命令看標的種類不看金額;票據案件簡易程序不問金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把督促程序的入口設在請求標的的性質上: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這三種標的的共同特徵是內容明確、易於計算,法院因而得以不經言詞辯論逕發支付命令。條文既然以標的性質為要件,金額的高低就不在其考量之內,(A) 加上了條文所無的金額門檻,因而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2 項另就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與處理支付命令設有授權規定,是近年督促程序數位化的依據。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票據事件在三種程序中的待遇並不相同。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把本於票據的請求列為當然適用,理由是票據關係的爭點類型化程度高;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第 3 款卻把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列為得逕以裁定駁回的事由,理由則是票據爭議通常缺乏調解的實益。同一種案件在兩套程序中被作了方向相反的處理,正是本題的設計重點。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駁回調解聲請的裁定不生救濟問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督促程序後續的異議效果是常見延伸。支付命令一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失其效力,該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因而轉入訴訟或調解軌道;本題若甲選擇督促程序而乙提出異議,因其為本於票據的請求,後續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至於 (D) 的本票裁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的形式要件為審查,不生既判力,與前三條途徑的性質截然不同,這一點常與本題並考;債務人若爭執本票債權存否,尚須另行提起確認之訴,該確認之訴同樣屬本於票據涉訟而適用簡易程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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