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 個月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B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此判決確定前,公司縱已完成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因系爭確定判決仍應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 C公司負責人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增資登記
- D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無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正解 C — 公司負責人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增資登記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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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7 條的資本額查核簽證,與第 9 條的公司登記撤銷或廢止事由。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本選項所述情形正落在該項射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條文寫的是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本選項寫成 3 個月,期間有誤。
- (B)
《公司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已把判決確定前完成補正的情形排除在撤銷或廢止之外,本選項卻說仍應撤銷或廢止,與但書相反。
- (C)
本選項與《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所定的犯罪類型、判決狀態與申請主體逐一相符,敘述正確。
- (D)
《公司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仍須會計師查核簽證,本選項說無須查核簽證,與條文相反。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為公司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
- 要件二,所犯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
- 要件三,以之辦理登記;
- 要件四,經判決有罪確定。
- 本題增資登記屬其他登記,四者齊備,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
記憶點
《公司法》第 9 條第 3 項的補正可以救回登記,第 4 項的偽造文書罪則救不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公司登記的兩組規範放在一起考:一組是資本額的查核簽證,另一組是登記的撤銷與廢止。
先看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兩項的差別在時序:設立登記可以在登記時或登記後三十日內補送簽證文件,變更登記則是先簽證再申請。選項 (A) 動的是期間,選項 (D) 動的是有無簽證義務,兩者都是把條文的數字或有無翻面的典型作法。
再看撤銷與廢止。《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就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對公司負責人設有刑事責任;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使補正具有阻卻撤銷的效果,這正是選項 (B) 被翻面的地方。與之對照,同法第 9 條第 4 項針對的是以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登記,條文並未設補正的但書,而且明白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列為發動方式之一,選項 (C) 即依此而來。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分野有三:一是行為態樣,前者是虛偽表明股款收足,後者是偽造文書;二是有無補正的例外,前者有、後者無;三是發動主體,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後者尚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這一組對照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地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公司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問撤銷與廢止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以及問變更登記資本額未先簽證的效果。本題各選項都可回到條文字面判斷,無須援引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