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2. B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3. C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4. D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正解 A —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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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合併的決議門檻、債權人保護程序,以及不同種類公司合併時的存續公司。

正解理由

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定有明文,並非以全體股東同意為要件。與之對照,《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全體股東同意是無限公司的合併門檻。本選項把無限公司的門檻搬到有限公司,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有限公司之合併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選項寫成須經全體股東同意,與法定門檻不合。

  2. (B)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敘述正確。

  3. (C)

    有限公司合併時的債權人保護程序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定有明文。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三十日以上期限與異議聲明的敘述正確。

  4. (D)

    《公司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經前述準用而適用於有限公司,漏未通知即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公司為有限公司;
  2. 要件二,擬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3. 要件三,決議須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4. 題示的全體股東同意超出法定門檻所要求的程度,(A) 的敘述因此不正確。

記憶點

全體同意是無限公司的合併門檻,有限公司只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有限公司的合併規範採取雙軌:決議門檻自己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則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這兩件事《公司法》定有明文。

就決議門檻而言,有限公司的變更章程、合併與解散三者同列,門檻都是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這與《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所定增資、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所定表冊承認同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形成過半數與三分之二的兩級門檻,是有限公司章最常被交叉命題的地方。選項 (A) 把三分之二換成全體同意,看似更嚴格,實際上是把無限公司的規定搬了過來:同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全體股東同意是無限公司的門檻,不是有限公司的門檻。

就債權人保護程序而言,《公司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同法第 74 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前者定通知公告與三十日以上的異議期間,後者定違反時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的效果,選項 (C)(D) 分別對應這兩條。此外,同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併後的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立公司概括承受,一併記憶較為完整。

就存續公司的種類而言,《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立法理由在於避免股東責任型態倒退,或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成出資額持有人,故不同種類公司合併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或新設公司;同條第 2 項就公司分割亦作相同處理。

就作答策略而言,有限公司章的條文數量少而準用密度高,凡遇到合併、解散、清算的程序問題,應先確認該事項是自有規定還是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再回到被準用的條文讀原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問合併與分割在存續公司種類上的限制,以及問未依期限通知債權人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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