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 公司名義或由 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如 X 公司擔任 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
- B如 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 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
- C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 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 D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正解 D —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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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股東擔任董事,與董事持股轉讓、設質的不同效果。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設質逾選任時持股半數的效果,是超過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並不影響董事資格。本選項卻說 X 公司因設質而喪失董事資格,與該項所定效果不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法人自任董事並指定自然人代表,且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敘述正確。
- (B)
《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代表人數人得分別當選,再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改派補足原任期,敘述正確。
- (C)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在任期中轉讓逾選任時持股半數者當然解任,敘述正確。
- (D)
依《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設質逾半的效果是停止表決權,本選項寫成喪失董事資格,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要件二,行為是設質而非轉讓;
- 要件三,設質數額逾選任時持股二分之一。
- 三者齊備時所生效果為超過部分停止表決權,而不是解任。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97 條的轉讓掉席位,第 197 條之 1 的設質只凍表決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法人股東參與經營的兩條路徑,與董事持股變動的兩種效果,交叉排列成四個選項。
先看兩條路徑。《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這是法人自己當選董事、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的型態。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這是由代表人自己當選的型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兩種型態的共同處在改派: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改派的是原任期的剩餘期間,不是重新起算,選項 (A)(B) 即依此成立。
再看兩種效果。《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轉讓逾半的效果是當然解任,而該項的文字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主語。相對地,同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設質逾半的效果只及於表決權的行使與出席表決權數的計算。命題者把後者的效果換成前者,就成了選項 (D)。
易混淆的是同法第 197 條第 3 項所處理的當選後就任前轉讓,以及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內轉讓,其效果是當選失其效力,與任期中轉讓的當然解任又有不同,三者宜並列記憶。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C) 涉及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使代表人當選後,法人本身轉讓持股是否導致代表人董事解任的問題,主管機關函釋採肯定見解,這一層不是純粹的條文字面推導,作答時宜留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改派是否須經股東會同意、問代表人得否同時擔任董事與監察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